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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失控撞树副驾当场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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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4-20 18:5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超速失控撞树副驾当场毙命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20 09:48:55

      潘静波
      2013年初夏的一天傍晚,两辆轿车在一处公路上呼啸驶过。突然,两车发生碰撞,车中一名女子当场死亡。因交通肇事罪获刑的驾车男子在给予死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保险合同不应保障非法行为,更不应鼓励犯罪行为,故飙车行为所致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免赔。
      2013年6月8日晚,范某与沈某相约一起飙车,宋某和王某(女)分别乘坐两辆车的副驾驶位置。在定好飙车路线后,他们开始沿途竞驶,车速很快。当两车由南向北驶至上海金石北路13.6公里处时,范某车速高达108公里/小时,沈某车速则高达90公里/小时,而这一区域全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
      就在两车互相追逐时,突然发生碰擦,失控后又碰撞行道树,造成范某、沈某、宋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范某、沈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王某无责任。范某、沈某的行为还触犯刑法,2014年6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
      事故发生后,范某、沈某与王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其中,范某合计赔偿36.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尚需支付32.5万元。之后,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范某胜诉,保险应当理赔。“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故意犯罪行为,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院查明,保险免责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合议庭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为范某所实施的飙车行为,这种行为是有意为之的不必要行为。而且,作为合格驾驶员,范某应当知晓这种行为导致损害的可能性极大,对保险标的物及他人亦具有高度危险性。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符合系争保险合同的约定。
      同时,范某已受到刑事处罚,故可认定其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性。如对这种行为仍给予保险保障,不但将导致鼓励犯罪的后果,还将使相关保险的合同目的变为保障非法行为。故依照遵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系争损失予以赔付。据此,法院终审改判,驳回了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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