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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奔驰发现修过 为何未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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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1 16: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新买奔驰发现修过 为何未获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 判店方赔其9万元

    稿件来源: 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5-03-11 09:30:29

      刘先生欲开着新买的奔驰轿车带女友兜风,却发现车有修补痕迹,经协商无果,遂以4S店欺诈为由起诉,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80万元,并赔偿相关费用损失10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4S店被判赔9万元。

      刘先生于2012年10月30日在4S店以40万元购买一部奔驰汽车。第二天,他驾驶该车到车管所验车后,因贷款手续未办完,又将车开回4S店处存放。同年11月12日,4S店向刘先生交车。

      然而提车10天后,刘先生发现车左后门竟有重新喷漆及其他修补痕迹。经交涉,4S店承诺更换车门,给予一定赔偿。但之后刘先生又发现车存在右前叶板喷漆有磨砂感、前机盖右上沿有补漆痕迹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中,店员工多次在电话、短信中表示:“老实说,这车要是没上牌,就考虑给你退了,比赔损失小。”

      刘先生认为,4S店销售时明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却未告知,构成欺诈。但4S店强调该车是合格产品,刘先生提车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质量问题可能是交车后由第三方造成。双方争执不下。官司打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4S店赔偿9万元。

      法官释法

      如此判赔理由何在?

      法官解释说: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应提供合格车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显示新车经检验合格,且刘先生主张的质量问题,都是可观察判断的外观问题,但刘先生提车时并未提出,其所称质量问题不足以确定是4S店销售时存在。故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诉求。

      另外在交车后几天,刘先生才发现车受损,而这可能发生在4S店保管期间或刘先生提车后。但刘先生提车时并未提出,现主张车受损是4S店造成,应负举证责任。不过,虽然他未提交充足证据,但4S店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承诺赔偿,而未提出车受损是在实际交车后,故应认定该车受损是在4S店保管期间,依据《合同法》应由4S店赔偿。考虑到双方交涉及诉讼期间,该车基本停驶,给刘先生带来一系列其他损失,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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