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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又迎求职潮 签订合同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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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4 11:3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节后又迎求职潮 签订合同莫大意

    稿件来源: 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04 09:14:06

      每年春节长假后,必迎来求职高峰,许多求职者都在急迫地寻找就业岗位。与此同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延长用工试用期、不给办理“五险一金”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易多发。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曾经审理的这类案子为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与用工单位签约时切莫大意。

      一

      被告某公司建一酒店,将酒店的水电安装承包给原告李某。工程完工后,酒店于2008年1月3日开业。被告公司雇请原告李某为其管理维护酒店水电设施。2009年5月31日,被告公司辞退原告李某,未支付任何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

      法院提醒: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就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两倍工资。

      二

      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机构认定,原告因工伤残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工受伤,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相关费用。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96603.6元。

      法院提醒:《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入职时,除关心工资外,也应该重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积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好相关保险。

      三

      原告何某于2011年8月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担任被告公司办公室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资为1500元/月。2011年12月,被告公司因生产资金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停止发放原告的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被告公司告知原告等员工,称公司经营会好转,拖欠的工资会发放,要求原告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被告未支付原告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共计13个月的工资。双方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公司在2011年12月起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被告未支付原告共计13个月工资。遂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共计1.95万元。

      法院提醒: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为预防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陈立烽 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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