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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终审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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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10:3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青岛终审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两被告人获刑三年 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1-26 09:02:15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集团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129.0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一审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由于该案涉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在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将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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