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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诚信行为难逃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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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6 09:2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法官:诉讼不诚信行为难逃法院审查
    打劳动官司遭遇诉讼不诚信 咋办?
    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 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 毁灭证据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30:57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发布调查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背景下,诉讼当事人诚信缺失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导致案情扑朔迷离,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干扰。为此,大兴法院于2014年3月实行劳动争议案件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告知诉讼参与人如果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本报特此邀请大兴法院法官通过几则典型案例,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中诚信缺失的常见表现形式,并对如何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预防不诚信行为进行点评。

      案例1:

      模仿签名伪造合同

      单位逃避用工责任输官司

      2005年12月,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为销售员,月工资2600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到期后没有续签。王某因该商贸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王某称上面的签名不是她签的,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王某”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某商贸公司支付王某5.6万元。

      点评:

      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的情况常见有两种,须引起劳动者的警惕。第一种情况是模仿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把其告上法庭时,个别用人单位模仿劳动者签字伪造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只让劳动者签字,其他内容填写不真实。比如,只让劳动者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收回合同后自行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处填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在很多案件审理中,劳动者反映:只认可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对前面的内容不知情。

      案例2:

      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提供假证明被罚10万

      2004年5月,薛某入职某清洗公司,工作地点为某清洗公司的某客户单位,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兼保洁小组长。薛某月工资为同时期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薛某自2013年3月起未再到清洗公司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从未休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要求某清洗公司支付2004年5月3日至2013年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5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薛某2008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312元。薛某和某清洗公司均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某清洗公司主张薛某在某客户单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没有加班。为证明薛某的考勤情况,该公司提交了两份由客户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一份证明上载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单位员工和外派的保洁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第二份上载明:薛某在2013年3月之后不再上班。而法院核实后发现,某清洗公司提交的有客户单位公章字样的两份证明并非该客户单位出具。因某清洗公司提交虚假证据,大兴法院最终对某清洗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点评:

      有关考勤、工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据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因素,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获得。

      当法官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时,有些单位无法拿出真实的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和规章制度,便伪造或篡改上述关键证据,伪造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规章制度、工作量表等。比如,部分单位为证明劳动者旷工,提交无任何人员签字、盖章的考勤表;为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在工资明细构成中添加加班费一项。

      案例3:

      员工工作受伤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遭揭穿

      2008年9月,裴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任木工,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2月,在公司木工车间,裴某的右手食指被机器穿伤。厂长陈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家具公司支付了裴某的医疗费。2011年9月,裴某与家具公司商谈其工伤问题未果,被辞退。裴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裴某提交住院病历,证明其受伤后由该家具公司的厂长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裴某还提交了某家具公司的平面图和车牌号。而某家具公司否认与裴某存在劳动关系,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称裴某不是其公司员工。裴某当场指认,该证人是某家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弟弟。法院到某家具公司经营地现场勘验,裴某当场指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根据证据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某家具公司与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元素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并在发生争议后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这些案件大部分都发生在用工不规范的小微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如服装、家具制造、物流、保安等公司。大部分工伤类案件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不小心受伤,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或者辩称双方是劳务、承包、承揽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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