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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 法院认定“碰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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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9-29 11:3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 法院认定“碰瓷”成立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4-09-29 08:50:30

      2013年10月3日,老李在由东往西横过马路时,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汽车碰撞,造成老李一级伤残。老李将车辆驾驶者小林、车主老林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驾驶者和车主向法院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发现场视频资料,认为该起事故系原告故意造成,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周刊于今年7月14日以《横穿马路又折返 是否“碰瓷”》为题进行过报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其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原告过马路时,被告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小林和老林认为,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原告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任何普通人都可以看出,这起事故是原告故意造成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如果原告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故意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过人的外部行为予以体现。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原告的行走路线来看,原告起初自东向西穿越道路,当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减缓脚步、观察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改变了行走方向,折返向自己身体的左后方,也即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正前方,快速走向车辆;从原告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原告在改变行走路线,向自己左后方行走过程中,已将身体调整为面东背西,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原告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原告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一后果,原告主观上存在故意。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故意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被告小林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老林作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对于原告故意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所遭受的损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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