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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对病人免费使用我什么时候献血 |
唉,以前也捐过钱,后来不敢捐了, 以前也献过血,现在也不敢了 …… |
chyk288 发表于 2012-4-6 17:25 没事的!血站的电脑记录里都您的记录的,下次来献血的时候给您发新的证件!再次感谢您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支持! |
我献过一次400MM献血证丢了就没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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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给你们。你们却卖那么高的价格回报老百姓。你没良心都狗吃了啊 |
廡业遊佲... 发表于 2012-4-6 12:43 拉倒吧你,献血时候笑脸相迎,用血的时候爱搭不理,什么身份证、献血证、户口本,证明什么乱七八糟的少一样都不给用。。。。。。搞毛搞啊。。。。。 |
121318 发表于 2012-4-6 12:56 感谢您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支持·! |
我献不少正准备下午去啊 |
革命战士 发表于 2012-3-11 20:58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其中: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无偿献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医疗临床用血;无偿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本人免费等量医疗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凭医疗单位用血收据、《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报销优待用血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尚未无偿献血的,应当交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同时交纳与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互助保证金。 公民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自交付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无偿献血的,享受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优待用血,领回相应的互助保证金。逾期未无偿献血的,互助保证金用于献血事业。 |
秋水更长天一色 发表于 2012-3-22 22:19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其中: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无偿献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医疗临床用血;无偿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本人免费等量医疗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凭医疗单位用血收据、《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报销优待用血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尚未无偿献血的,应当交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同时交纳与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互助保证金。 公民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自交付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无偿献血的,享受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优待用血,领回相应的互助保证金。逾期未无偿献血的,互助保证金用于献血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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