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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沟镇相关部门伙同新东大队强闯民宅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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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21:0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2013年1月4号下午2点,因为盖房问题北沟镇**伙同新东大队带领20多名小流氓(相关部门外编人员,没有相关证件及其手续)强闯民宅。破门而入,大门焊点都被踹开了已经变形。可想而知当时什么个情况!!!!!打伤我家人致使其住院。这帮土匪以拆迁名义搜刮民脂民膏.....就借此名义要钱,天天饭吃了,烟拿了,还觉得钱不够,你要说不给盖,有本事让全部都给盖,收了我们1000多块钱的烟,还觉得不够,新东七队某位管拆迁的还找中间人来说让最少给4000块钱,说本来还想要两万的,这些狗东西土匪自家都盖好了,就来打劫别人家,今天被打情景,各位邻居20多人都见证到,他们这帮土匪把我家人打在墙角,用木棍,钢板,砸伤,并且用脚踹造成内脏受伤,你们这些土匪还是爹生娘养的吗?还是人吗?俗话说的好,新官上任三把火,这市委书记你什么时候烧一把在这贪污腐败上,人家*都说了,重点打压贪污腐败,人家那还是全国范围,新沂 就这么大点小县城连这都管不好



 所谓"私闯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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