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关于新沂市《城市论坛》删除帖子和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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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言论自由法保障
时间:
2010-3-20 16:21
标题:
关于新沂市《城市论坛》删除帖子和禁言
关于新沂市《城市论坛》删除帖子和禁言
**要求论坛禁止某某某人发言、删除某某某帖子是违法行为,**官员应该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要求论坛禁止某某某人发言、删除某某某帖子是违法行为,**官员应该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作者:
zyzy
时间:
2010-3-20 16:42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者:
城市啄木鸟
时间:
2010-3-20 16:45
【!76A】
作者:
zyzy
时间:
2010-3-20 16:54
啄城市之虫!扬城市之美!
好!把城市里的害虫全吃掉
作者:
言论自由法保障
时间:
2010-3-20 17:06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作者:
ylzyfbz
时间:
2010-3-20 17:09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作者:
ylzyfbz
时间:
2010-3-20 17:32
新沂市人民的论坛,人人都有发言权
作者:
坏ヤρì滊Q
时间:
2010-3-20 17:34
所以大家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哦【29】
作者:
闲杂人
时间:
2010-3-20 18:44
自由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
作者:
风飘飘
时间:
2010-3-20 18: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关注民意民声
时间:
2010-3-20 19:04
这里不是论坛,只是歌功颂德的地方?无奈!!
作者:
口无遮拦
时间:
2010-3-20 19:11
难道论坛就没为百姓干过好事实事?没有为广大网友解决过问题?没有提供一个大家都参与言论的平台吗?楼上的未免说的太偏面了!不要太以自我为中心了,客观,理智的评价吧!
作者:
黑猫
时间:
2010-3-20 19:25
说的好啊!我们支持。
作者:
彳亍
时间:
2010-3-20 19:31
只要是事实,就不会违法,但有时候,社会会让我们很失望,黑与白,说不清啊……
作者:
yimingdian
时间:
2010-3-20 19:39
支持
作者:
黑猫
时间:
2010-3-20 19:40
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我气死你!
作者:
王中王
时间:
2010-3-20 19:41
【308】
作者:
雨露
时间:
2010-3-20 19:41
学习了!
作者:
350446997
时间:
2010-3-20 19:42
【308】
作者:
龙一
时间:
2010-3-20 19:53
为什么老美老是说中国人没人权,中国的公民如果连言论的自由都没的话,那我们人权又从和谈起
作者:
关注民意民声
时间:
2010-3-20 19:58
就是为什么有些人怕揭露阴暗呢?难道他们也有什么阴暗?难言之隐?论坛变味了!
作者:
小不点1
时间:
2010-3-20 20:51
言论自由
作者:
象冬
时间:
2010-3-20 23:15
呵呵大家能在这里探讨本身就是言论自由
作者:
象冬
时间:
2010-3-20 23:17
论坛要健康发展,不能是抱有个人恩怨,对人进行诽谤伤害的地方
风飘飘 发表于 2010-3-20 18:48
支持,论坛不是诽谤造谣和泄私愤的地方
作者:
云在青山
时间:
2010-3-21 10:37
楼主的贴应该说得更清楚一些,可以请问一句:论坛删除楼主什么内容的贴了吗?!这样的议论让更多的会员对论坛的信任和支持产生了质疑,不支持这样的海说内容。尊重事实,维护论坛,遵守规则应该是每一个注册了会员的必守之经。共勉~
作者:
真的吗
时间:
2010-3-21 11:35
回复
1#
言论自由法保障
所言极是----支持
作者:
性感小豆豆
时间:
2010-3-21 12:47
只要不是过激的语言,都可以0516kbbs132com
作者:
职业杀手
时间:
2010-3-21 16:57
【308】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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