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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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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 15:32:10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新南村的其他地方什么时候动迁,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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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8-10-2 15:39: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不清楚,路过

    不清楚,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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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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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8-10-2 15:58: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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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马扎子
    发表于 2018-10-2 17:24: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4_431:}{:4_431:}{:4_431:}{:4_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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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发表于 2018-10-2 22:24:4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一辈子不拆才好,俺可不想搬家!再说了,现在拆也某老百姓什么甜头。

    一辈子不拆才好,俺可不想搬家!再说了,现在拆也某老百姓什么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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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 14:28: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4_217:}{:4_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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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地下室
    发表于 2018-10-3 22:24:2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任何文件都不能代替拆迁补偿协议。即: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的任何对房屋的拆迁,都是非法的。不管是行政行为还是非行政行为。因为公民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处分。这是

    任何文件都不能代替拆迁补偿协议。即: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的任何对房屋的拆迁,都是非法的。不管是行政行为还是非行政行为。因为公民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处分。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拆迁条例、政策、规定等,都不能超越民法这个原则。 四、即使是合法的拆迁行为,也不能侵害被拆迁人的生命健康权。凡是在拆迁中侵害被拆迁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 同理,任何拆迁中超出拆迁协议规定的范围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为,也都是非法行为。 五、非行政行为的民事侵权行为,所有的参与者,包括指挥、出谋划策、实施拆迁的工人,均是共同侵权人。不能仅仅以谁施工谁是侵权人为限。同理,行政侵权行为中,所有的参与拆迁的人均是侵权人。只不过,如果是行政行为,其侵权责任最终由行政机关承担。但这并不能否认代表行政机关的行为人,不是侵权人。 如果非法拆迁毁坏公私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挥者是主犯,所有参与的人都是共同犯罪。 六、只要拆迁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是“误拆”,也是非法的侵权行为。这就像过失犯罪也是犯罪一样。 论拆迁中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七、是否“误拆”,对正当防卫者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因为只要你侵害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他就有权正当防卫。谁知道你侵权者是怎么想的?!是否“误拆”,只对定性拆迁侵权的行为的恶劣程度有意义。即:“误拆”既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合理性,也不能作为加重防卫实施人处罚的理由。 八、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在司法界,有一种否定拆迁中存在正当防卫的倾向,必须引起注意。 如有个法官在拆迁杀人案件中说: 这个被杀死的人,与被告不认识,无冤无仇,在现场也没有打被告人,也没有亲自拆除被告人的房屋,被告人就残忍地将他杀死了。没有一点道理。(该法官也没有提到该拆迁是非法拆迁还是合法拆迁。我推测,该拆迁大概率应该是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否则,被告为什么反对并杀人呢?) 按照这个法官的理论,拆迁中完全就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一说了。为什么呢? 因为组织者可以说我不是有意侵害被告,我是根据上级指示,没有过错。亲自拆房子的人说是按照文件精神办。被拆迁人去用肉体阻挡挖掘机,是被拆迁人自己找死。被拆迁人打砸挖掘机,是破坏公物。或者被拆迁人根本就阻止不了。被拆迁人跟机器斗不过,跟人斗,人说自己是无无辜的。 论拆迁中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被拆迁人哪里还有什么正当防卫可言呢? 必须强调: 第一,拆迁中的正当防卫中,被拆迁人只有针对拆迁的指挥者和拆迁的实施者进行人身“攻击”,才能真正有效地阻止拆迁者对自己房屋的损害, 第二,被拆迁人在房屋被侵害中,往往认为,攻击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阻止强拆的继续。或者他想攻击某个人而不能,他只能选择可以攻击到的人。 因此,将被拆迁对拆迁人的人身“攻击”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或者将正当防卫的对象,仅仅限制在拆迁中的工人,就等于根本不承认拆迁中有正当防卫的行为可以存在。 这是与正当防卫的理念矛盾的。因为正当防卫规定,只要自己的人身财产其他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然,至于是否“适当”是另外一回事。 第三,拆迁是一个有组织的行为,其侵权行为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是侵权者。因此不能以所谓的某个人在该拆迁中没有过错,作为否定其违法的理由。 只要参与非法的拆迁行为,就有过错。正当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针对的是某个人,但应视为针对整个非法拆迁行为而来予以考量。要求被拆迁人知道每个人在拆迁中的作用,是不可能的。 这样适用法律才符合实际,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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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0-5 13:17: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1822216988我的扣扣 方便的话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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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12:01: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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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11-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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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8-10-31 18:54:0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住民房此小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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