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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和谐拆迁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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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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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4 18:12: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墨盒拆迁由于价钱等不合理从而拆不动、就来沭东新城这边拆迁了?这边的800多农户包括路边的个体商户的房子也不是你们想象的那样好拆的、只要价格等不合理我们坚决抵制强

    墨盒拆迁由于价钱等不合理从而拆不动、就来沭东新城这边拆迁了?这边的800多农户包括路边的个体商户的房子也不是你们想象的那样好拆的、只要价格等不合理我们坚决抵制强拆、暴拆等非法拆迁手段。严禁城管、警察、供电、供水等部门介入强拆行列、严禁断电、断水等非法强制手段来实施强拆。

    补充内容 (2018-7-15 19:22):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出台的双补政策、何为双补政策呢?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面积补偿、就是所谓的国家双补政策  

    补充内容 (2018-7-17 17:58):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针对此次发布的《规定》

    小编为大家进行亮点解读

    帮助大家了解新变化

    1、首次对执法监督概念进行界定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2、明确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3、挂牌督办及公开通报违法案件标准

    挂牌督办及公开通报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已经坚持多年。但是,对于哪些案件需要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规定》予以了明确。

    《规定》提出,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等四类案件,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4、办错案将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等情形,并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要求应当依法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给予处分。



    在拆迁过程中,免不了会有**部门的执法活动,行政机关更为规范的执法也是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保证征地拆迁过程的合法性。接下来,小编继续为大家强调一些关于2018年拆迁应当注意的法律常识,帮助大家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三、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非法手段逼迁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对此也明确提出禁止——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9号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8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罚决定文本;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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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4 18:29:1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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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4 21:58: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在俺家的拆迁上,拆迁办错了,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的失误,但是拆迁办就是牛: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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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5 08:25: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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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5 19:22: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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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你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出台的双补政策、何为双补政策呢?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面积补偿、就是所谓的国家双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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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5 19:24: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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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把被拆迁房屋补偿到老百姓手里的数字具体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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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6 07:24: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经是好经,就是往往给念歪了! [b]补充内容 (2018-7-16 07:30):[/b] 根据你的点评回复: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出台的双补政策、何为双

    经是好经,就是往往给念歪了!

    补充内容 (2018-7-16 07:30):
    根据你的点评回复: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出台的双补政策、何为双补政策呢?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面积补偿、就是所谓的国家双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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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18:15: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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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内容 (2018-7-16 07:30):

    对、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补偿=双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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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18:15: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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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内容 (2018-7-16 07:30):

    对、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补偿=双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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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补偿=国家出台的双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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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18:19: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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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是好经,就是往往给念歪了!

    补充内容 (2018-7-16 07:30):

    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是好政策、但是被地方上的和尚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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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7 08:28: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1_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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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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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7:55: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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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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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9:37:3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quote][color=#999999]清自清浊自浊 发表于 2018-7-10 17:24[/color] [color=#999999]必须帮顶[/c

    清自清浊自浊 发表于 2018-7-10 17:24
    必须帮顶

    这就是北沟街拆迁指挥部!

    补充内容 (2018-7-17 19:44):
    北沟街地块拆迁指挥部

    IMG20180711131738.jpg (26.82 KB, 下载次数: 25)

    IMG201807111317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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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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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1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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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荐关注:微信查找“战略军事”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纪委集中公布各地纪委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

    正风肃纪关系你我。请您参与,请您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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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荐关注:微信查找“战略军事”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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