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广静曾于2018年元月到我单位反映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归还张静冒用其名义取得的温馨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并赔偿损失。我单位对其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其作出了答复和说明,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庄广静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接受,并两次向市信访局反映,我单位已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电话、彩信等方式反馈其本人,并报送信访局。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情况 (一)该住房属张静冒用庄广静名义骗购。经我单位和纪委调查核实,庄广静于2006年参加了我市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并参加了公开摇号,所选申购顺序号为398号,其本人参加选房后因个人经济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首付款,自动放弃购买,将相关购房手续搁置在其朋友李某某处,之后辗转至张静手中,张静持此手续,冒用“庄广静”名义,出资购买该套住房给其父母居住。张静行为属骗购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该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3月12日对该住房作出限期收回的处理决定,责令张静限期腾退。 (二)经深入调查,庄广静申报时亦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无权主张该套房屋。(1)庄广静故意隐瞒子女抚养权取得申报资格。庄广静以共同申请人2人提出申请,经调查,庄广静离异时,经法院调解婚生一子由男方抚养,其所在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隐瞒了子女抚养权和居住情况,导致庄广静取得购房资格,在其第一次信访时,我们对庄广静当年申购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发现庄广静申报时实际为1人,并不符合当年经适房申报条件,因此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无权再对该套住房主张权利。 (2)庄广静取得申购资格后又自动放弃购买该经适房。庄广静在取得申购资格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也未签订购房合同,按照申购程序,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无权再对该套经适房主张权利,其本人并不存在经济损失。如果庄广静当年整套购房资料属遗失,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声明丢失,不影响其购买;但如果资料是故意交于他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且从2006年至2015年期间,经历了6期经适房的分配,庄广静并未就该套住房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或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处理结果 (一)责令张静腾退该住房,通过法院诉讼强制收回。工作人员已多次通知张静腾退该房屋,张静因其父母现居住该住房,年迈多病,腾退困难,不予配合。在我单位作出责令张静腾退并返还房屋决定后,张静与庄广静曾共同到我单位,表示双方已达成私下协议,张静愿意将房屋归还庄广静,由庄广静向张静付清房款。对此我单位明确表示不予支持,并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立案审理,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收回该经济适用住房。 (二)向庄广静及张静详细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我单位向庄广静和张静明确告知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商品住房,具有保障性质,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新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借用他人名义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收回所购住房。我单位对庄广静违规取得申购资格行为以及与张静私下协商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监管。一方面通过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方式,降低牟利空间,提倡经适房以满足自住需求为主。另一方面严把上市交易审批关,转让时必须经住房保障部门严格审批,针对以往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类似问题,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严格把关,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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