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警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4月18日下午,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新沂市车管所依法对三名醉驾驾驶人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场宣判,以此提醒司机朋友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1、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生,江苏省邳州市土山镇人,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苏C39Z63号轿车从邳州东高速路口上G30高速路行驶,后因酒劲发作而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当日晚23时许,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9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刘某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生,双塘镇凉泉村人,2017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Z08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双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400M地段时,撞击前方同向周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8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陈某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生,新沂市棋盘镇城岗村人,2017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北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沂市新安街道樟苍村大乔建材门市门前地段时,车辆滑到撞击行人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被告人孙某于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他人带回,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8mg/100ml,已构成醉驾。 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孙某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驾校学员现场接受采访,表示危险驾驶对社会危害确实很大,这样太丢人了,考完驾照,一定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Tips:(1)什么是危险驾驶?
(2)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