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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职工违约跳槽 单位也无权扣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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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4 09:5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即使职工违约跳槽 单位也无权扣留档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7-22 10:12:34


      2011年8月,陈某应聘至济南某大型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不久,集团公司就出资委派陈某出国培训3个月。培训结束后,双方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陈某至少为集团公司工作5年,如果提前辞职需交纳违约金5万元。

      由于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集团公司今年经营状况欠佳,陈某也萌生了跳槽的念头。经同学帮忙,陈某很快找到一份新的工作。陈某随即向该集团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尚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就直接去了新公司上班。后来陈某要求集团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被拒绝,集团公司称,陈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协议约定交纳违约金,不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最近,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集团公司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陈某提交辞职申请后即离开该集团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该集团公司以陈某辞职手续不合法及陈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无法律依据。该公司与陈某之间的违约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陈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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