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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变“元”收条笔误致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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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7-22 18: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万”变“元”收条笔误致撤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1:21

      叶青
      起诉,撤诉,再起诉……帮人还钱后起诉追偿,因为证据中的一字之差,张某在维权路上所受的折腾可不是一点点。生活中,我们时常被告诫要树立权利意识,其实,拥有权利意识还远远不够,具有证据意识更起决定性作用。如今,对于这点,张某可以说体会至深。
      赵某曾经营一家服装厂,近年来,因原材料涨价、用工成本上升、流动资金周转缓慢等原因,原本红火的服装生意日益艰难。2013年11月,赵某找到生意伙伴张某,以缺钱发工资为由,向其开口借两万元临时周转,并承诺1个月后还钱。由于临近年底,张某手头也很紧张,不过碍于情面,他还是帮赵某找到自己的老乡贾某借款,自己则做了担保人。
      然而没想到,到了约定还钱的时候,赵某不但没有还钱,还因为外债累累,举家外逃。作为担保人,张某只能替赵某还钱。2014年1月10日,贾某收款后出具收条一份,上书:“今收到赵某2元元,利息600元,担保人张某已还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拿着该收条将赵某告到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因赵某出逃,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法院工作人员去赵某户籍地寻找也不见其人。如此情况下,张某得知,法院只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时间就有两个月。
      左等右等,终于等到法院公告期结束,开庭时,张某拿出收条,一看,才惊觉证据有瑕疵——两万元写成了“2元元”!这官司还怎么打?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当庭决定撤诉,准备再找贾某重写后另行起诉。
      事后,重新拿到收条的张某再次来到法院立案大厅。因赵某仍没找到,该案仍将进入公告程序,这意味着张某又要等待起码两个月的时间。
      “当权利被侵犯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以诉权,但同时法律也要求每个诉讼主体‘谁主张,谁举证’,证据的强弱决定了诉讼的成败。”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该案中,张某拿着那张“2元元”的收条来打官司,胜诉率几乎为零。法官提醒说,证据意识要求我们在经济交往中,自觉将自己的权利义务固化为合法的媒介资料,以备不时之需。证据意识也进一步地要求我们要谨慎行事,力排证据瑕疵,在起诉之前做到把需提交的证据仔细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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