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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工资尚未结清单位竟称“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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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7-22 18: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所欠工资尚未结清单位竟称“再无争议”

    稿件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9:21:06

      明明单位尚欠着职工5个月的工资未付清,现在却要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上签字确认“再无争议”,这着实让张先生有点担心:单位会不会赖账?一旦赖账他打官司有无胜算?带着这些问题他来访报社,希望得到明确答复。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原是国企的工程师,后来“买断”失业,在外到处打工。3年前,他应聘进入一家私营制造企业工作,担任工程师。老板开出8千元的月薪,社保、公积金一应俱全,这让他十分满足。于是他工作起来也格外卖力,加班从不索要报酬,一心希望厂子能经营好,至少能让他顺利工作到退休。但事与愿违,去年下半年,企业经营就出现了困难,陆陆续续地裁减了好多人员,到今年上半年,仅剩的几名员工的工资也付不出了。最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他们大都表示理解,但企业却要他们在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他们感到忧虑。因为协议上特别注明:双方签字后,确认劳动关系结束再无其他争议,所有账目已经全部结清。问题是经济补偿金虽然口头说好了,但还没打到工资卡里,包括之前被拖欠的工资根本就没有写进协议书里,到底何时发放还是个未知数,怎么就“全部结清”了呢?一旦签字万一单位赖账怎么办?员工们颇有顾虑。但老板称,不签字怎么操作呢?签完字就会将补偿款打进各人的工资卡里,包括以前所欠工资也会一并结清,让大家放心签字。但大家伙还是坚持除非写明各项数额和支付日期,否则不能签字。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认为,职工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日常接待中类似吃了哑巴亏的职工不乏其人,职工不得不防。他分析说:第一,企业出现难以为继的状况,要停产歇业,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法律规定。但问题是此种情况下的解除,一般是单位的主动行为而不是协商一致结果。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出现法定情形,单位就可以单方提出解约,无须征得职工同意。而现在这样一来,混淆了解除性质,给补偿留下了隐患。第二,一般劳动关系结束了,各款项应该当场结清,而不是继续拖下去。尤其是在企业已经出现拖欠或信用危机的情况下,职工有理由要求单位承诺期限并设定违约责任。若单位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就应该满足职工这一合理合法要求。第三,作为企业来讲,或许当场支付有困难,需要延后一段时间支付,这并非绝对不可以,但应以自己的行动来取得职工的信任。比如主动将所欠款项书面列清,承诺还款期限,这样给职工一个书面凭证,职工也可以放心签字。因为一旦有争议,职工就可以凭此索要及打官司。现在钱还未付,书面协议里又不明确数额和支付时间,就要职工签字承认“再无争议”,显然是对职工不负责任的做法。
      罗主任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通过此案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未约定明确的所谓解除、离职协议千万不要签字,尤其是发现有“当场结清再无争议”字样的协议一定要警惕,以免给日后的维权带来被动和障碍;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也不要以为凭着“再无争议”的协议就可以将职工权益玩弄于股掌之间,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也并非单位想象得那么简单,法院还是会审查其支付行为,职工到底有无签收,是需要单位充分举证的。
      (马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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