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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变“板”冷库收费翻一番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0:51
法制日报记者邢东伟
水果商罗盛将一批苹果存放在某保鲜库,而他多次取货拿到的单据上却因一“板”字之差,收费却翻番。事实上,该保鲜库还有另一个收费标准。到底该按哪个标准收费,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业交易*惯为收费标准平息了双方纠纷。
2014年3月9日,退休后开始做水果批发生意的罗盛进了1588箱苹果,存放在某保鲜库。入库时,按保鲜库入库规格存放是60箱为一板,需27板。罗盛在这张注明“冷藏费(6元/吨/天)”单据上签名。
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罗盛分20次将存放的1500箱苹果取走,但是2014年3月18日和4月2日、3日、5日的出库单上写的是“冷藏费(6元/吨/天)”,从2014年4月8日起出库单中都变成了“冷藏费(6元/吨/板/天)”。不过,实际的情况是,保鲜库并未按照上述标准收费,而一直按4元/板/天的标准向罗盛收取冷藏费。
2014年10月25日,罗盛到保鲜库准备取走剩余的88箱苹果,罗盛核算后发现,按照6元一吨收费最少,按照6元一板要多收近一倍价格,而4元一板介于两者之间。经多方商议未果,罗盛将保鲜库诉至法院,保鲜库也提起反诉。
罗盛认为,2014年3月9日,自己与保鲜库口头约定冷藏费6元/吨/天,储存延续期间不能提价,5月份出货一半,10月份出完。可是3月18日第一次出货保鲜库就要加价,自己怕影响了苹果的销售,只有违心按对方要求交费,对方担心自己理亏,就在后面的单据上做手脚,加了个“板”字。
对此,保鲜库负责人辩称,若罗盛对冷藏费有异议,在第一次提货时就该提出,或是将货物全部提走,而他前后提货20次,在最后一次才提出仓库多收费,又将仓库告上法院,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双方交易*惯,确定冷藏费的计算标准为4元/板/天,驳回罗盛退还多收冷藏费的请求,支持保鲜库索要88箱苹果的冷藏费。罗盛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罗盛和保鲜库之间建立了仓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入库单和出库单标明的冷藏费及双方实际支付的冷藏费均不同,应认定双方对冷藏费的计算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明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在本案中,的确存在两种收费标准的单据,而保鲜库也在收费窗口张贴公示说明像苹果这类平常果冷藏费为6元/板/天,同时保鲜库承认是按优惠价4元/板/天向罗盛收取冷藏费。据此,法院以行业交易*惯为收费标准认定冷藏费的计算标准为4元/板/天,对罗盛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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