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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起诉打响“婚内财产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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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0 17:1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前妻起诉打响“婚内财产保卫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7-16 10:14:26


      丈夫有了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出具了保证书,但仍与“小三”藕断丝连,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前妻将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2011年4月,夫妻二人在温州共同经营一家鞋材厂,日子过得还不错。

      2013年,黄某发现了丈夫王某与一四川籍女子姜某来往密切。2015年1月,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证书,承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送钱财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王某和姜某藕断丝连,无奈提出离婚,今年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4月20日,黄某将姜某、王某诉至瓯海区法院。

      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相处期间,先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姜某承租的店面及住所房东的账户、姜某父亲的账户等累计57万余元,期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在法庭上,黄某认为王某在婚内与姜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姜某,其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钱财均系自己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姜某的行为当属无效,姜某取得前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悉数返还。

      姜某坦承自己与王某产生婚外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认为主要过错方是王某,并辩称,王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有部分已代王某支付鞋材厂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而部分赠与的财产均由王某与自己共同支配,如用于日常开销等,且王某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赠与行为也已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所以赠与行为有效,自己无须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姜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姜某汇款496900元,姜某也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累计向王某汇款210000元,抵扣后仍有286900元。另外,王某代姜某支付房租23459元,而姜某代王某支付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款项共计112250.09元,最终认定王某赠与姜某198108.91元。

      法院认为,王某赠与姜某的款项属于黄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因黄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本案中王某擅自赠与姜某198108.91元中的99054.46元,侵害了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王某向姜某赠与198108.91元中涉及黄某的99054.46元无效,姜某应向黄某返还9905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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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3 20:05: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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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3 20:05: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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