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1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区用地变更致房屋办证逾期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15:0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小区用地变更致房屋办证逾期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17 10:07:54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法制日报通讯员郝绍彬鄢唯

      购房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责任,但同时规定“因**专业部门原因延迟办证开发商可免责”。专业部门是否等同于**的国土、规划部门?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相关免责条款有效。

      裘某与银河公司于2009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为40万余元。该合同约定,实际交房之日起60日内,由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履行办证手续,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因银河公司未按期办理手续,需向裘某支付违约金。双方还补充约定,银河公司接受裘某委托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事宜,如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影响,未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裘某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于2011年8月4日实际接房。

      据了解,2012年5月,银河公司与国土部门协议调整该小区用地红线,小区用地面积及土地出让金随之调整。2012年6月,银河公司取得该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银河公司为裘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取得业务受理单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因逾期办证,裘某将银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用地红线调整事宜,因此造成逾期办理相关证件,并非银河公司责任。据此,法院一审驳回裘某的诉讼请求。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调整红线致办证逾期开发商免责

      契约必守是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违反契约即可能引发违约责任。本案中,对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受政策及专业部门有关规定、工作程序的影响下被告逾期办证免责”如何理解,是银河公司是否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核心。对于该条款中专业部门的理解,应从本合同的性质、并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专业部门是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包括**部门的国土、规划部门。

      上述小区系依国土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规划部门划定的建筑物控制线开发建设,该房屋位于审批地块内,符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银河公司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生用地红线调整,需补充履行用地手续的事实,继而造成逾期办证,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系由银河公司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办证延迟不应归责于被告。依双方补充约定上述情况导致逾期办证,银河公司免责。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9-28 06:22 , Processed in 0.045508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