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住宅用地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各街道办事处,新沂经济开发区、无锡–新沂工业园,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住宅用地监管,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效遏制并严厉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用地清理整治工作。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坚决制止非法转让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开创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治范围 2012年至2013年底全市范围内的住宅用地。 (二)清理整治内容 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或准备用于住宅建设的行为; 2.违规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 3.其它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5月9日) 组织召开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工办、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住宅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2日—5月30日)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工办、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组织开展住宅用地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调查摸底细致,定性分类准确,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住宅用地台帐,并按要求上报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 (三) 公开公示阶段(6月1日—6月30日) 为增强清理工作的透明性,保证此次清理科学、公正,便于群众监督,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调查摸底材料在辖区多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公示期间,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设监督举报电话0516—88931444,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四)集中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3日) 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组织监察、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审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分别形成书面材料,经市**审核同意后,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分别整改落实到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先分片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住宅用地的情况进行抽查,再对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抽查和集中整改阶段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一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职责 (一)监察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此次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并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住宅用地调查摸底、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向工作组提出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案件。 (三)规划局负责指导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调查摸底,负责依法查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财政局、农工办负责对镇、村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是否存在违规收费。 (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上报汇总的材料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核。 (六)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住宅用地的清理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制止,组织拆除违法建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工作要求和部署上来,从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市**成立市住宅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 (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此次清理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机构、人员、任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工作措施到位。在清理整治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停止出让、转让住宅用地行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顶风抢建、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对在清理整治期间擅自审核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和继续出让、转让住宅用地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导,严格问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非法出让、转让住宅用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压案不报,导致重大违法案件发生或群体性上访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新沂市人民**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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