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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注意在民事活动中保留证据 [打印本页]

作者: 葛宜兵    时间: 2010-6-27 18:14
标题: 请注意在民事活动中保留证据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能够证明某种事实的凭据。这种“事实”,可能是一种结果,也可能是一种过程。总之,只要是对将来处理民事活动的各方关系有用的东西,都可以做证据。
     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不懂得证据形式的有关规定,但是不要紧,您只要把能够记载“事实”的载体保留下来就行,到时候律师会帮你把这些载体变成相应的证据形式。

     关键是要有证据意识,千万不要轻信“我们关系好,他不会耍赖”,“我们打交道多年,他从来没有失信过”,“当时跟前有那麽多人,他能不承认吗?”。如果你轻信,到他真耍赖,真失信,真不承认的时候,你可就无计可施了。

    其实我们的老祖先就是很讲究证据的。俗话说:“人没有笼头用纸栓”,就是这个意思。纸,是书证,是证据的最常见且有效的形式。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良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盛行,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许多人养成了“重关系、轻证据”的习惯,在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时,多少还有些不适应或者说还没有完全适应。许多人说起话做起事来还是没有证据观念,不注意保留证据。

    在此我建议各位网友:记住观音菩萨那句话----求别人不如求自己!在民事活动中把证据保留好,比事到临头求这个找那个要管用的多!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27 18:14
赞同葛律师的普法文章。  还请多多发表。
作者: m845505585    时间: 2010-8-3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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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几说几    时间: 2010-8-3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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