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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那年春天    时间: 2010-6-22 12:28
标题: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22 14:23
赞赏普法类文章。
作者: 凶残的小果冻    时间: 2010-6-22 22:13
LZ辛苦了······················帮LZ顶了·····························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24 13:21
再来看看。
作者: 纯洁的心    时间: 2010-6-3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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