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地皮转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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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流涌0
时间:
2010-5-19 10: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言论自由法保障
时间:
2010-5-19 10:39
我仔细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看到村民委员会有收“地皮转让费”的权利。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5-19 10:41
楼主:本版为法律探讨的版块,不是写实的版块。建议楼主,可以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如果涉及具体事例,请作技术处理后再发表。
不赞同楼主复制发表具体的事例。 以上建议,供参照。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5-19 10:42
请看看本版的版块介绍。
作者:
tszk
时间:
2010-5-19 10:53
以事实案例进行学术探讨,也是个普法宣传的好办法。
作者:
nirvanaflower
时间:
2010-5-19 10:57
lz真牛,这种第一手资料都能有。我正好当案例分析好好研究下,呵呵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5-19 10:58
版块介绍: 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共同创造。
欢迎介绍、探讨有关案例,欢迎普法宣教,如果涉及具体人或事,请做技术处理。
以上,是我们的版块介绍。 凡事皆有规则。 俺还是不赞同尤其不赞同把涉及本地的具体事例在本版发表。
本版的宗旨,是法制宣传,理论探讨,不是纪实,不是批判的园地。
请遵守本版规则。
作者:
nirvanaflower
时间:
2010-5-19 11:09
这地皮上面有附着物么?就是还有房子么?如果有的话,那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领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毫无疑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应包括集体和国有在内,而且是特指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众所周知,没有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要说是集体的,就是国有的一般也不允许转让。如果允许转让,就会触犯《刑法》第228条关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等”的规定。
这个解答差不多了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5-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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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irvanaflower
赞同版友的解答,全面翔实且不涉及具体的事例。
作者:
nirvanaflower
时间:
2010-5-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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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鹅第一
谢谢夸奖,呵呵
作者:
日月长明
时间:
2010-5-19 18:31
关注
作者:
俺是良民
时间:
2010-6-3 23:30
【308】
作者:
俺是良民
时间:
2010-6-3 23:38
个人认为适用土地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如果罚款的话,可以对买卖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即12000元的一半6000元。
本来想把具体的规定发上来的,不知道怎么搞的发不上来,是不是有字数限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阅,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4 07:09
个人认为适用土地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如果罚款的话,可以对买卖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 ...
俺是良民 发表于 2010-6-3 23:38
欢迎继续探讨。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5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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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玲宏义
你太不像话,坚决禁止一切广告,尤其违法违规的。
作者:
yao762473498
时间:
2010-6-9 05: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神工园林设计
时间:
2010-6-14 22:58
为什么不能发?请求帮助探讨法律知识不是很正常?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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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神工园林设计
请阅本版的规则。
作者:
一梦
时间:
2010-6-15 09:24
【!0F1】
作者:
罖寷
时间:
2010-6-15 16:09
0516kbbs79com
作者:
真的吗
时间:
2010-6-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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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流涌0
村官多数都是法盲,
作者:
伊淼韵
时间:
2010-6-1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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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1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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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伊淼韵
坚决封杀广告,尤其违法的。
作者:
谁主沉浮?
时间:
2010-7-4 22:10
他们没有权利转让地皮
作者:
谁主沉浮?
时间:
2010-7-4 22:11
法盲,好好学学有关法律条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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