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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月1日起徐州全面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回忆不忘    时间: 2018-2-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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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我市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3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全面记分管理。针对车主的疑问,蜀黍一一解答:
●除了到各交通违法处理点处理交通违章外,还可以在网络上处理交通违章吗?
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徐州警方”微信公众号、“徐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交管12123”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和移动客户端自助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哪些材料?
实施全面记分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由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本人接受处理,其他人不得代办。驾驶人到处理窗口接受处理时必须 “三证齐全”,即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均为原件)。
●徐州籍车辆发生在外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我市处理是否记分?
应当予以记分。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如何计算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交通违法满分学*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到期是否自动清除?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附交通违法记分行为清单↓↓

一、一次性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一次记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一次记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一次记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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