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长空碧海 于 2016-4-11 17:43 编辑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涉税信息核实确认 信息核实确认关系到试点纳税人5月1日以后能否正常领用、开具发票和办理其他涉税事宜。请试点纳税人关注国税部门通知(电话、短信等),主动配合完成信息确认。也可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 ,登陆网址使用地税网报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自行下载打印《信息核实确认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三、“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银税协议签订 为确保及时缴纳税款,试点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办理银税协议事宜,也可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发票管理 1、试点纳税人初次向国税部门领用发票前,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对换发“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应相应更换)。 2、试点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国税部门要求办理。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具体手续可向国税部门咨询。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通告。 新沂市财政局 江苏省新沂市国家税务局 徐州市新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