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员开车时因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雇员赔偿雇主50%的损失。
农某因生意需要而购置一辆货车,雇请李某当司机。2014年5月23日,李某按农某的要求从南宁拉一批货物回大新,当行驶至隆安县乔建镇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隆安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农某赔偿第三者损失16200元。农某赔偿后,认为该事故是李某造成的,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遂向李某追偿。李某则认为其只是雇员,车辆损失应由雇主农某承担。因双方协商未果,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与雇主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李某追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某的赔偿数额,考虑到李某不是故意造成事故,其开车是为农某谋利益,且工资收入不算高等实际情况,由李某赔偿50%较为合理。因保险公司已经理赔2000元,农某实际损失为14200元。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农某经济损失的50%即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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