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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实事反映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窦某某不作为”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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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3:2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平原游侠网友及广大网友:
     6月20日,平原游侠网友在新沂市城市论坛发表“实名实事反映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窦某某不作为”帖子,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陈磊、赵旭东申请执行刘冰、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立案标的分别为16万元、20万元。2015年2月2日,案外人梁苏成交来扣留刘冰、刘磊在新安街道办拆迁补偿的申请。2015年2月4日,作出裁定扣留(提取)刘冰、刘磊拆迁补偿72万元。裁定作出后,送往新安街道办,新安街道办以拆迁补偿款不经街道办为由,拒绝接收。后,承办人重做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往拆迁办,因拆迁办未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未予接收。后经本院与拆迁办协调,2015年4月28日,拆迁办签收裁定。2015年7月28日,案外人刘勇与新安街道新南村委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8月31日,案外人刘勇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拆迁款属于其所有。2015年9月14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刘勇的异议。裁定生效后,2015年10月19日,承办人向财务出具借条,借出票据一张。送到拆迁办后,拆迁办以暂时账上无钱为由,不予接收。春节前几天,承办人连续三天到拆迁办协调此事,负责人始终没露面,无人接收票据。2016年3月初,承办人准备再到拆迁办办理提取事宜时,但发现票据丢失。经领导协调财政局,财务重新开出一张票据,承办人再次出具借条。2016年5月16日,财务室公布到账72万元信息。2016年5月19日,通知陈磊、赵旭东、王绍军、孙喜中于23日下午到执行局参加听证。2016年5月23日下午2时25分至5时20分,进行简易程序听证。陈磊、赵旭东、王绍军、孙喜中四人参加,执行员窦金虎主持,书记员赵浩作记录。5月31日,执行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了该案。6月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了参与分配方案,并于6月7日、8日送达各方当事人。6月15日,陈磊、赵旭东提出书面异议。6月1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将陈磊、赵旭东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告知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下一步,如王绍军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反对意见,将按照陈磊、赵旭东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提出反对意见,陈磊、赵旭东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关于贴中反映“执行法官窦某某不作为”等问题。
   4月初,陈磊、赵旭东已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过,经调查落实后,有关情况已向信访人反馈。
   感谢各位网友关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我院将竭尽所能、采取多种措施破解“执行难”问题,也请各位网友正确理解“执行难”问题,多为解决“执行难”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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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28 19:25:3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请问1,为什么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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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6-28 19:41:1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为什么到1O月19号才到财务办理票据,这期间干什么去了?之后拆迁办不配合采取措施了吗?1O月底就告诉我们票据丟失,直到16年4月1号当亊人反映到院长那儿才由院方

为什么到1O月19号才到财务办理票据,这期间干什么去了?之后拆迁办不配合采取措施了吗?1O月底就告诉我们票据丟失,直到16年4月1号当亊人反映到院长那儿才由院方处理票据一事,这期间窦金虎又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半年多不解决丟矢的票据?票据是真的丟失了吗?丢失票据,不解决,有罪没有?给当亊人造成损失他必须负责任,这种行为是不是李克强说的尸位素餐?是不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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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马扎子
    发表于 2016-6-28 20:36: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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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发表于 2016-6-28 22:44:1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看了法院的回复,就其中几个关键问题作一些说明,以让广大网友明白个中缘由: 1、“经与拆迁办协调,拆迁办才签收裁定”,听这意思,是拆迁办给了法院很大的面子,如果我

    看了法院的回复,就其中几个关键问题作一些说明,以让广大网友明白个中缘由: 1、“经与拆迁办协调,拆迁办才签收裁定”,听这意思,是拆迁办给了法院很大的面子,如果我就不签收,你法院能耐我何,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法院为了给我们办案,委曲求全,不惜低下“高贵的头颅”,经过苦苦哀求,拆迁办才同意签收。让人听了怎么感觉像是一个让人笑不出来的笑话,法律的尊严何在?但,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拆迁办以暂时账上无钱为由,不予接收”,请问钱到哪儿去了?这笔钱可是我们申请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没有我们的查封,这72万元钱,按照与被拆迁方(即被执行人)的协议,在2015年8月5日就该连同另外60多万元一起支付给被执行人,10月份拆迁办说没钱,就是说这72万元被拆迁办挪作他用了,那么拆迁办的行为是不是无视法律威严,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是不是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春节前几天,承办人连续三天到拆迁办协调此事,负责人始终没露面,无人接收票据”,从2015年8月5日到2015年11月29日,再到2016年3月27日,这期间分别有86和196个工作日,有35个3天,拆迁办负责人始终不在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必须予以协助,对于拆迁办的不配合、不协助,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制裁,票据丢失,是承办人的责任,以上都不能成为承办法官慢作为、不作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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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地板
    发表于 2016-6-28 23:04:45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法院如此回复我不觉得合理,第一回复慢,且超慢;第二回复内容多是借口,错漏百出;第三,对于反映的当事人窦姓法官没有任何定性之说。我愿意就此事在论坛上和窦法官乃至法

    法院如此回复我不觉得合理,第一回复慢,且超慢;第二回复内容多是借口,错漏百出;第三,对于反映的当事人窦姓法官没有任何定性之说。我愿意就此事在论坛上和窦法官乃至法院做辩论或者由新沂论坛主持哪怕新沂电视台现场直播,试问,法院领导接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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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6-28 23:11:0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新沂市人民法院,你真的能代表人民吗?我不想偏激,但就此事我只能说你们真不像是**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你真的能代表人民吗?我不想偏激,但就此事我只能说你们真不像是**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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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29 00:02:3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执行难啊!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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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29 09:05: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跟天斗跟地斗不能跟党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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