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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土知识:宅基地怎样审批? [打印本页]

作者: 2000cs    时间: 2010-8-2 15:41
标题: 国土知识: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作者: 秋叶如阳    时间: 2010-8-3 17:26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哦,是这样~~
作者: 纯属虚构456    时间: 2010-8-4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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