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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课4—农业人口转非后土地归国家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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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浅色
时间:
2010-7-29 11:26
标题:
小课4—农业人口转非后土地归国家所有吗?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一系列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条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的规定,只要是国家征用的土地,即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土地的来源:一是由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二是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此可见,你们所反映的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
200
亩土地,归国家所有是有法律规依据的。
关于国有土地的集体使用问题。长期以来,国家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并不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的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抑制乱占土地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因此,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当地**有权收回土地,其补偿只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
云在青山
时间:
2010-7-30 11:13
学习!
作者:
拥抱沃土
时间:
2010-7-30 11:14
不错!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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