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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法律小常识(续) [打印本页]

作者: 拥抱沃土    时间: 2010-6-30 15:29
标题: 土地法律小常识(续)
1.土地使用权出租:
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土地使用权转让:
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4.宅基地:
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5.乡镇企业: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防洪等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等设施。

作者: buxiangzaijian    时间: 2010-6-30 15:39
学习,支持
作者: 拥抱沃土    时间: 2010-6-30 15:56
共同学习0516kbbs82com
作者: 一生正气    时间: 2010-6-30 17:01
版主的“土地法律小常识(续)”好!好学易懂。
作者: 云在青山    时间: 2010-6-30 17:33
好好学习,支持楼主~
作者: 秋叶如阳    时间: 2010-6-30 18:16
扫盲贴~
必须的~
作者: 筱晓珂叶    时间: 2010-6-30 19:33
应该多宣传、普及国土方面的知识~
认真学习过了
感谢楼分享
作者: 云在青山    时间: 2010-7-3 00:05
与生活息息相关。~~
作者: 心置于岸    时间: 2010-7-3 17:30
【29】
共同学习
拥抱沃土 发表于 2010-6-30 15:56




【308】
作者: 极度深寒    时间: 2010-7-4 16:46
学习了
作者: 朱子墨    时间: 2010-7-4 18:24
过来学习
作者: 碧桃    时间: 2010-7-8 16:56
也过来学习、、、{:6_543:}
作者: 升硕昊    时间: 2010-7-14 17: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早午沂    时间: 2010-7-26 12:10
该学习!
作者: edu0574lq    时间: 2014-7-6 05: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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