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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遇到交通事故时候,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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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年春天
时间:
2010-6-26 07:12
标题:
遇到交通事故时候,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4)
本帖最后由 那年春天 于 2010-6-26 07:16 编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进行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父母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肇事人照样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肇事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地区伤残鉴定费一般是1000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操作的难度很大,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
在河南地区,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残疾赔偿金一般在5000元至100000元。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作为代理人,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做车辆贬值鉴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
作者:
企鹅第一
时间:
2010-6-26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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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年春天
赞赏楼主所发普法文章
作者:
凶残的小果冻
时间:
2010-6-26 09:37
LZ是好人,,,发好贴~~~大家都来支持LZ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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