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奥运全世界都为中国男子泳军惊诧了一把。最近有关这位泳坛领军人物是否可以效仿姚明、刘翔等人自组团队的话题喧嚣尘上。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在央视《新闻周刊》节目提出一个观点,他认为既然体育产业化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方向,那么何不让孙杨身先士卒尝试看看?
毫 无疑问,2012堪称“孙杨年”。然而除了成绩,围绕这位泳坛巨星展开的话题还有一个,那就是他究竟应不应该组织一个属于自己的明星团队。大运会期间,有 关孙杨耍大牌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尽管孙杨的妈妈一再出面解释,但事情并未因此平息。此时,孙杨需要一支专业团队的要求就变得刻不容缓,新科奥运冠军本人 也委婉提出,经纪团队的成立有助于他能够更加安心训练,而不是在比赛之余还要分心解决场外的种种事宜。
纵观近几年中国体育圈,不管是姚明还 是刘翔,背后都有一支专门的团队打理生活、比赛、医疗、商业开发和对外公关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然而游泳中心却不允许孙杨成立单独的经纪团队,他们只允许由 他们为孙杨提供相对完善后勤保障团队,但这个团队只包括学*、训练、后勤、科学医疗和管理等,但并未提及媒体公关和商业开发。
央视《新闻周 刊》栏目认为,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责任的团队,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孙杨想要自由的条件,更何况他现在只能从游泳中心方面拿到三分之一的商业收入,比起能 从田管中心拿到六成代言费的刘翔,显然孙杨未来还将面临难题。而这个难题恰恰也是中国体育市场化所必须要面对的。
正如白岩松在《新闻周刊》 栏目当中总结的那样:中国传统举国体制正在逐渐改革,但变化幅度却并不如预期那么大,而体育产业化无疑是中国体育必须发展壮大的方向。现在孙杨的问题恰恰 是卡在传统举国体制与不成熟的体育产业化之间。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不能拿孙杨来试一试改一改呢?难道还真的需要提醒一句“思想解放”吗?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究竟谁说了算?他自己能否当家做主,还是只能任人摆布?让我们拨开迷雾,看看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总局《通知》有违法律精神
2011 年8月,孙杨在微博上对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某饮料品牌的代言人表示不满。在一次签约活动中,孙杨和世界冠军队友赵菁及唐奕共同参加,成为某饮料外包 装上的人像之一;该照片为孙杨在同年7月底结束的上海游泳世锦赛夺冠后所拍摄,孙杨表示,自己事先未被告知该签约活动的具体内容。
而尚修堂当时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尚修堂所指,应该是《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件编号为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当 年姚明因肖像权问题与可口可乐公司打官司的时候,核心就是这个“505号文件”。当时法律专家就指出,这一文件的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精神相悖。此后,可 口可乐公司与姚明达成和解,停止“侵权”;这样的结果从侧面印证了专家的判断,并推动了国家体育总局对相关领域政策规范的修改。
运动员具有一定“话语权”
如 今,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能够找到一份2006年出台的名为《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以下 简称“通知”)的文件,这份不太起眼的文件实际上是“505号文件”的升级版,它的公布实施之日即是“505号文件”废止之时。
在这份“通 知”中,已没有“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样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等……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商业开发活动应当要保障 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最后这句“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虽然只有一句话,却相当关键,它间接地表明,运动员还是有一定“话语权”的。
“通知”接着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
总局的这份《通知》和合同范本内容相当翔实,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网上浏览。总而言之,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益问题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不再“天然”归属于国家。
选手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自己说了究竟算不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与国家队之间究竟有没有这样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没有签,游泳中心就无权说孙杨的商业开发权属于自己,反之,孙杨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存在,去年发生的孙杨“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总局的合同范本中有明确保护运动员的条款,例如:乙方有权知悉与自 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据此可知,如果真的发生瞒着运动员替他签约的事情,按照合同范本,那“甲方”就已然违约。
如果说,姚明是对自身商业和法律权益觉醒的第一代中国运动员,孙杨则是第二代。当然,姚明比孙杨“强大”得多。孙杨在国内,要想代表国家队比赛就不能轻易和游泳中心翻脸。
然而,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事情总会朝着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运动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增强。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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