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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工作者出谋,法定代表人所为,构成犯罪否?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江山    时间: 2022-6-25 08:41
标题: 法律工作者出谋,法定代表人所为,构成犯罪否?
北沟乡严某承包鲁南驻XXX食品公司浴池,承包金每年五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后,严某交第一年五万元承包费予鲁南驻XXX食品公司,后因食品公司不协助并找麻烦,至使承包浴池无法经营下去,严某与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山东人)协商,达成口头意见,食品公司同意中止承包合同(口头合同),退三万元给严某。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迟迟不兑现义务。于是严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鲁南驻XX食品公司退承包费万元予严,于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应付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十天、二十天,严某找食品公司要帐无果,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法院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
      这一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另外三名公司员工开车到严住地,称要给钱与严一起到公司协商,严某被四人“请”到食品公司,张某等人让严某写收条,上面这样写:“今收到,XX食品公司款三万元”,让严某签字,称签字给钱。严某签字后,公司张某又称现在会计不在公司,过几天给钱。次日,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打电话让严某到执行局,执行法官说:XX食品公司说已履行义务,钱已给你了,你也写下收条,执行法官出示严某签订的收条。此时严才知上当骗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控告。
    注: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行为是诉讼代理人(某法律报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出某划策的)
     请问: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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