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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遛狗不牵绳致人摔成七级伤残,主人被判赔41万 [打印本页]

作者: 神域护法    时间: 2022-5-16 22:47
标题: 遛狗不牵绳致人摔成七级伤残,主人被判赔41万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健秀 王玲玲 记者 曹德伟)日前,镇江扬中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宠物狗的主人王丹夫妻因为遛狗不牵绳致他人七级伤残,被法院判赔 41 万元。

退休后的刘华被返聘在某厂做高级技术人员,一日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丹未牵引的狗相撞,导致颈部脊髓损伤,右侧第 4、5 根肋骨骨折等伤情。事故发生后,扬中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王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伤情严重,刘华先后转至上海、南京两地治疗,后又转回扬中进行康复,期间花费医疗费 30 万元。鉴定结论显示,刘华脊椎受伤导致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王丹带其饲养的宠物狗拉布拉多在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束犬链,导致拉布拉多撞上电动自行车致刘华摔倒,王丹夫妻基于动物管理人,应当对刘华有关联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表明,刘华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如将刘华的损害后果全部由王丹夫妻承担有失公允,故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华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丹夫妻承担 65% 的民事责任,刘华自行承担 35% 的民事责任。

经核定,扣除王丹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王丹夫妻向刘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 45.87 万元。

王丹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王丹同意赔偿刘华 41 万元。(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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