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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立工会组织,不免除法定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江山    时间: 2021-9-22 10:46
标题: [align=center][font="][font=宋体][size=22pt]未成立工会组织,不免除法定责任[/size][/font][/fon
未成立工会组织,不免除法定责任

李X华,40岁,药剂师,2017年12月入职其浙江省某民营医院任代理药剂科主任,负责药品采购、司药等工作。2020年3月份,李X华 违反该医院药口采购流程,擅自购进一批马上过期药品、且该批药品不符合该医院使用剂量,且无法使用,也无灶退货,造成经济三十余万元,该医院作出免去代理主任职务处分,后由于李X华思想有情绪,一次值班将一瓶贵重药品失手打碎,隐瞒不报,后医院行政部门查监控录相他才承认。单位认为其严重违反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药品采购流程》,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李X华不服单位处理,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赔偿。
仲裁委员会理由认为:李X华严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证据确实充分,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通过工会组织,虽然用人单位辩解,单位未成立工会,但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开发区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医院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126元;驳回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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