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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兼职办卡,竟然成了电信诈骗犯帮凶?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沂城市论坛 时间: 2021-3-20 09:45
标题: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打工人:[/size][/font][color=rgb(31, 73, 125)][font=
打工人:哎!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什么赚钱的路子啊?
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一套银行卡1000元,你卖不卖?
打工人:还有这样的好事?
生意人:那可不,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再卖给我,就可以轻松赚钱啦!
打工人:那我试试!
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
办张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
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你觉得是真的吗?
因为你已经让自己
摊上大麻烦了!
近日,徐州邳州市碾庄派出所
经过连日的缜密侦查,
成功捣毁一个买卖银行卡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2021年3月3日,徐州邳州市碾庄派出所接公安部“断卡行动”线索,称辖区内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接到线索后,徐州邳州市碾庄派出所迅速组织收网行动,于次日凌晨将嫌疑人张三(化名)抓获。同日,将其同伙李四(化名)抓获。
经查,2020年3月份至今,张三伙同李四通过网络与犯罪团伙对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U盾通过邮寄方式给予网络犯罪团伙,单卡流水高达70余万,共计获利9万余元。
据了解,全国共有20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流经该涉案银行卡,受害人损失金额总计高达131万。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重要提醒
有些人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用,出售还可以卖几个钱,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疑问解答
Q:对方没有告诉我银行卡卖出去做什么用了,我也构成犯罪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Q: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什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小编提醒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手中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借给他人,同时建议“一人多卡”的持卡者要及时对手中的银行卡进行清理整合,将资金转入常用卡内,对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及时予以注销。
切勿贪图小便宜
盲目出售个人银行卡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还可能给你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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