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底,福建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突然来两位工作人员,找到单位领导并示出介绍信,称你单位职工黄女士因案欠别人12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法院局开始强制执行,请单位领导协助执行(扣工资)。 单位领导找到黄女士谈话,黄女士才知自己背上不明官司。前夫三年前在外借别人借钱120000元,用在何处自己不知,何时借的不知,法院何时开庭不知,就知现在成被执行人了?自己被列为被告之一,法院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还款,还上了失信黑名单。 黄女士到原审法院复印原判决书、裁定书、送达记录。方知道:黄女士自己被列为被告之一,另一被告是前夫。没有通知自己参加诉讼开庭等,是缺席判决(夫也没有参加开庭)。后查发现法院当时将开庭传票夫妻二人写在一张传票上(包括其他诉讼材料),法院自己想当然:夫会告知妻。其实二人分居三年之久,妻住福建、夫住江西。奇怪是:当时是夫妻关系,但非“同住成年家属”,一住在福建(判决当事人基本情况也样写的),另一住江西(判决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也这样写的),夫妻二人均为同案被告,且在闹离婚期间,债务在夫妻间本身存在争议有冲突的,法院为什么不分别送达,剥夺当事人诉权?法院可能认为妻是夫附属品,妻不是独立民事主体? 黄女士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送交了申请材料(包括再审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但法院要求黄女士提供证明原审判决书是生效的证明。法院自己办的案子,自己判决,怎么还要当事人拿出证明来证明此判决书是生效的,已经强制执行了,不生效能执行吗?法院工作人员不是官僚主义是什么?这就样象一个女人,已经登记结婚并持村三个孩子,非要人家给她开《非处女证明书》。怪的法院、怪的法院工作人员。 自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以来,法院培养一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 |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