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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江山 时间: 2019-1-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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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江山 于 2019-1-25 16:59 编辑
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 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 也无法查明
其现在的住址, 下落不明, 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
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 立案
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 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
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
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
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
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
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 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包括: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
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 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
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
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 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以后, 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 用于显
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若原审卷宗中
没有这方面的记载, 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 也没有
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9-10-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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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9-10-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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