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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当得利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8-3-12 10:10
标题: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原物所生的孳息”是指原物已经取得的收益,不应包括可期待利益。


作者: W..    时间: 2018-3-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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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eshi2018    时间: 2018-6-14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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