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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逝水清尘 时间: 2018-1-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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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作者: W.. 时间: 2018-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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