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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案例三: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逝水清尘    时间: 2018-1-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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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20091月至2010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5月至2010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雪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作者: W..    时间: 2018-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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