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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不得要求佣金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7-4-7 10:37
标题: 房产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不得要求佣金 基于居间合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其如实报告义务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
房产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不得要求佣金
      基于居间合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其如实报告义务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与风险。这意味着,中介公司应当事先及时发现与合同签订、履行及风险有关的情况,并还需提供房屋交易过户等后续服务。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应当知道出卖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可能导致出现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但其并未积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反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最终出卖人却因已与他人签订另外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而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而在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房产中介明知双方解约的原因及经过,却没有对佣金负担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事后却要求买受人承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报告义务。据此,房产中介依法不得要求支付佣金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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