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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感觉,又一个能与“南京彭宇案”判决相比的荒谬判决出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论坛CTO    时间: 2016-11-14 11:42
标题: 南京彭宇案判决确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影响是深远的
南京彭宇案判决确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影响是深远的
作者: 临门一脚    时间: 2016-11-14 11:48
标题: 提交的时候,数据库报错了,然后刷新一下,就发表了两次,请版主删除一个,谢谢
提交的时候,数据库报错了,然后刷新一下,就发表了两次,请版主删除一个,谢谢
作者: 0516kkk    时间: 2016-11-14 11:59
标题: 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作者: 网闻网语    时间: 2016-11-14 12:01
标题: [size=7][color=#ff0000]雨天去偷东西,小偷应该预测到被人发现与会被追赶,路滑的后果,应该自负其责![/color][/size]
雨天去偷东西,小偷应该预测到被人发现与会被追赶,路滑的后果,应该自负其责!
作者: 8267123    时间: 2016-11-14 12:02
标题: 该死
该死
作者: 昊老三    时间: 2016-11-14 12:13
标题: 无语
无语
作者: 有啥说啥    时间: 2016-11-14 12:35
标题: 这类小偷死有余辜。如果天灾人祸饥寒交迫偷点东西渡命可以谅解,以偷为业的小偷别说被追自己摔死就是有肢体冲突死了也是该死!
这类小偷死有余辜。如果天灾人祸饥寒交迫偷点东西渡命可以谅解,以偷为业的小偷别说被追自己摔死就是有肢体冲突死了也是该死!
作者: 漠北乡音    时间: 2016-11-14 12:45
标题: 检察机关还应该认为……
检察机关还应该认为……
作者: 荒年    时间: 2016-11-14 13:48
标题:

作者: 没事弄二两    时间: 2016-11-14 14:03
标题: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作者: 网闻网语    时间: 2016-11-14 14:21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596995&ptid=198397
没事弄二两 发表于 2016-11-14 14:03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您狠:dizzy:
作者: 临门一脚    时间: 2016-11-14 14:56
标题: 原标题: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   作者:邓学平   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原标题: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

  作者:邓学平

  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导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被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

  报道显示,黄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黄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因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乍一看,检察机关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雨天路滑人尽皆知,追赶并拉扯他人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常人都能预见。加之小偷确实倒地身亡,存在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于是乎套用传统的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已经板上钉钉。然而在司法领域,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本案中,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但问题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后,公权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一定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吗?小偷一定会被抓捕归案,经济损失一定会被挽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禁止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权救济并非随时随地都触手可及,而且是因为私力救济本身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自然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来源:新京报
作者: 中国人挺牛X    时间: 2016-11-14 15:10
标题: 世风日下~!!!! 道德沦丧!!!! 避重就轻!!!! 主次不分!~!~! 丧尽天良!~!~! 天理何在!~!~!
世风日下~!!!!

道德沦丧!!!!

避重就轻!!!!

主次不分!~!~!

丧尽天良!~!~!

天理何在!~!~!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6-11-14 16:08
标题: {:1_851:}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6-11-14 16:08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十二点    时间: 2016-11-14 19:11
标题: 小偷走好 不要咔倒 如果摔伤 我可不妙
小偷走好
不要咔倒
如果摔伤
我可不妙
作者: 扬正义    时间: 2016-11-14 19:29
标题: [b]看了报道心来气!法官本人就是荒谬的![/b]
看了报道心来气!法官本人就是荒谬的!
作者: 壹蓑烟雨    时间: 2016-11-14 19:32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589612&ptid=198397
网闻网语 发表于 2016-11-14 12:01
雨天去偷东西,小偷应该预测到被人发现与会被追赶,路滑的后果,应该自负其责!

别管是雨天还是晴天,白天还是黑夜,小偷在作案之前都应该预测到被发现的后果。不可能每个人都那么慈善,把TA扭送到公安机关。
作者: 网闻网语    时间: 2016-11-14 19:35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616757&ptid=198397
壹蓑烟雨 发表于 2016-11-14 19:32
别管是雨天还是晴天,白天还是黑夜,小偷在作案之前都应该预测到被发现的后果。不可能每个人都那么慈善, ...

对头
作者: wulao    时间: 2016-11-14 19:40
标题: 路过
路过
作者: 寂寞咖啡    时间: 2016-11-15 10:38
标题: 让检察院的大大普及下知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让检察院的大大普及下知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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