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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写给棋盘镇经管站站长、宣传科科长,不懂不可怕,可怕的是懂了之后装不懂 [打印本页]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3:09
标题: [b][color=blue]写给棋盘镇经管站站长、宣传科科长,不懂不可怕,可怕的是懂了之后装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召
写给棋盘镇经管站站长、宣传科科长,不懂不可怕,可怕的是懂了之后装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补充内容 (2016-3-23 13:15):
《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下错位,笔误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3:12
标题: 经管站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业务
经管站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业务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3:19
标题: 补正: 写给棋盘镇经管站站长、宣传科科长,不懂不可怕,可怕的是懂了之后装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补正:
写给棋盘镇经管站站长、宣传科科长,不懂不可怕,可怕的是懂了之后装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3:21
标题: 中国法律浩如烟海,不知不懂可以原谅。关键看懂了以后是怎么办的。
中国法律浩如烟海,不知不懂可以原谅。关键看懂了以后是怎么办的。
作者: 荒年    时间: 2016-3-23 14:07
标题: 想说什么? 壮士
想说什么? 壮士
作者: 周七猴    时间: 2016-3-23 14: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4:30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6687704&ptid=18868
周七猴 发表于 2016-3-23 14:11
上次你说的村民同意分地的事情。。
第一.,1998年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重新分配,分配之后承包经营权30 ...

承包地被水利占用,机动田换了承包地,被分的的地算一组的机动田。
作者: 草寇刁民    时间: 2016-3-23 15:05
标题: 叫不醒的永远是装睡的人!楼主喊破喉咙也没用啊
叫不醒的永远是装睡的人!楼主喊破喉咙也没用啊
作者: 草寇刁民    时间: 2016-3-23 15:05
标题: 叫不醒的永远是装睡的人!楼主喊破喉咙也没用啊
叫不醒的永远是装睡的人!楼主喊破喉咙也没用啊
作者: wind1    时间: 2016-3-23 15:23
标题: 路过。。
路过。。
作者: 摄影与摄像    时间: 2016-3-23 15: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3 15:36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6688106&ptid=18868
摄影与摄像 发表于 2016-3-23 15:26
呵呵,想和**玩的人,我们陪到底……那个有这句话的图片,想找一个

呵呵呵,你这句话涉嫌恐吓
作者: m小马哥    时间: 2016-3-23 15:49
标题: 占坑不拉屎
占坑不拉屎
作者: kissyou    时间: 2016-3-23 16:22
标题: 几个帖子说的一个事情啊
几个帖子说的一个事情啊
作者: kissyou    时间: 2016-3-23 16:23
标题: 几个帖子说的一个事情啊
几个帖子说的一个事情啊
作者: 三哥是农民    时间: 2016-3-23 19:05
标题: 路过
路过
作者: WAH    时间: 2016-3-23 19:07
标题: 9楼说的好
9楼说的好
作者: 咖啡屋    时间: 2016-3-23 19:35
标题: {:sweat:}
{:sweat:}
作者: 扬正义    时间: 2016-3-23 19:53
标题: [b]外人外行,只能关注!面对问题学法规,掌握法规解难题![/b]
外人外行,只能关注!面对问题学法规,掌握法规解难题!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6-3-23 20:08
标题: 帮顶,
帮顶,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6-3-23 20:08
标题: 支持,
支持,
作者: 网闻网语    时间: 2016-3-23 20:31
标题: 顶顶
顶顶
作者: 钟吾蜘蛛    时间: 2016-3-23 21:43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陪你回到从前    时间: 2016-3-24 07:24
标题: [quote][color=#999999]周七猴 发表于 2016-3-23 14:11[/color] [color=#999999]上次你说的村民同意分
周七猴 发表于 2016-3-23 14:11
上次你说的村民同意分地的事情。。
第一.,1998年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重新分配,分配之后承包经营权30 ...

原来猴子是赵家人,失敬失敬!
作者: 网闻网语    时间: 2016-3-24 07:32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6687976&ptid=18868
草寇刁民 发表于 2016-3-23 15:05
叫不醒的永远是装睡的人!楼主喊破喉咙也没用啊

{:7_592:}
作者: piyi    时间: 2016-3-24 08:09
标题: 别和政府较真!且活且珍惜!
别和**较真!且活且珍惜!
作者: xiyilixi    时间: 2016-3-24 08:28
标题: 这些狗屁管员哪有为民做事的呀,总是一剥削,二掠夺,三强占。只许州官妄为,不许百妊叫屈。
这些狗屁管员哪有为民做事的呀,总是一剥削,二掠夺,三强占。只许州官妄为,不许百妊叫屈。
作者: 杨流涌    时间: 2016-3-24 09:25
标题: 感谢楼上各位支持!
感谢楼上各位支持!
作者: 国锐精品    时间: 2016-3-24 10:04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周七猴    时间: 2016-3-24 10: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周七猴    时间: 2016-3-24 10: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周七猴    时间: 2016-3-24 10: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海螺~王子    时间: 2016-3-24 10:24
标题: 关键是:[b]集体所有[/b]
关键是: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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