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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快递员不能说走就走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12-1 09:30
标题: 快递员不能说走就走 稿件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10:56:07   问:快递员可以说走就走吗?   答:不可
快递员不能说走就走

稿件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10:56:07


  问:快递员可以说走就走吗?

  答:不可以说走就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快递员不可以说走就走。如需辞职,需要履行法定的提前30天通知义务。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试想,在业务最繁忙的时候,快递员说走就走,快递公司都来不及招人顶替,这将给快递公司以及收件人带来多大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快递公司因为劳动者说走就走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快递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快递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说走就走。

  问:如果快递积压造成企业损失,快递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快递积压是由于业务量急剧增加导致,这是快递公司自身的管理问题。没有对突然增加的业务量做出相应的预案,导致人手不够。亦或是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导致效率低下。这些都是快递公司自身的责任,不能够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但是,如果是因为快递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快递公司人手不够而造成快递积压。快递公司在向客户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快递员追偿。不过,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如果工作状况恶劣,快递员因如何自我保护?

  答:快递员的工作的确辛苦,为了能让客户早日收到快递,不论刮风下雨都在外面派件。不过正是因为快递员的岗位特殊性,据了解很多快递公司都为快递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快递员一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作为快递员,应当在满足吃饭、休息等基本生理需求的情况下努力工作。作为快递公司,也要考虑到员工的身体承受力,合理安排工作量。

  如果员工遇到恶劣的工作状况,有多种选择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立即离开该快递公司。

  当我们看到“双十一”的疯狂,看到堆积如山的快递,看到快递员不分昼夜的派送等表象时,是否都会问一个问题:“既然业务那么多,每个快递员都那么忙,快递公司为什么不多招一些员工呢?”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特聘专职律师、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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