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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参加培训 工资必须照发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7-22 18:07
标题: 员工参加培训 工资必须照发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9:20:02   李慕容于2015年2月1日与一家
员工参加培训 工资必须照发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9:20:02

  李慕容于2015年2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里,李慕容所要做的,就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培训。岂料,培训结束后,公司却以李慕容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李慕容发放工资。
  由于一再交涉未果,李慕容只好诉请法院责令公司支付工资。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慕容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员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符合上岗条件,使员工能够在上岗后更快、更好、更多地产生生产、经营效益,即员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
  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据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二十条则已对工资标准明确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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