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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务员放高炮导致老百姓购买已九年的房产被法院查封 [打印本页]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3 12:23
标题: [align=left]我叫陆正亚,于2006年12月从宋勇手里以玖万贰仟伍佰元(92500元)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有介绍人和证明人,房款于2007年1月13日
我叫陆正亚,于2006年12月从宋勇手里以玖万贰仟伍佰元(92500元)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有介绍人和证明人,房款于2007年1月13日全部交清,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后来因联系不上宋勇,家属又有心脏病、糖尿病需长期治疗,造成房屋未能及时过户。后来我去房管局咨询,被告知房屋被法院查封,我到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宋勇在2010年替袁宗宽担保二十万元借款未偿还,借款人周浩起诉袁宗宽和宋勇,法院将房屋查封。我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出具购房协议、付款收据、常驻人口登记表、水电费发票等材料。2014年9月法院以我所有行为均合法,但未及时将房屋过户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对于此我有几点向领导说明:
1.法院以我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过错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首先我只是一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我不熟悉,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双方有协议,且按协议完成手续,有证明人监督,而且双方自愿,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我有失误,也是宋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错在宋勇,宋勇也承认是他造成的,而不是由我来承担此责任。
2.我与宋勇购房协议在前,宋勇与周浩的经济纠纷在后。我购房款按协议已付清,且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我是房屋的真正拥有人。周浩与宋勇的经济纠纷在我与宋勇协议生效之后四年才发生,所以周浩提出对属于我的房屋执行申请不尊重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3.宋勇系经济担保人,而借款人袁宗宽有经济实体,公司法人就是袁宗宽,公司名称是“江苏恒源混凝土搅拌公司”。宋勇也有公司在新沂市无锡工业园,公司名称为“东都设计院”。我认为法院应该先执行他们(法院以前已从宋勇处执行10万元,现还剩欠款10万元),而不应该来执行我案外人的房产。
4.法院驳回我的异议之后我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让我联系宋勇、袁宗宽到庭,宋勇推辞在外地回不来造成迟迟未能开庭,法院人员说这种情况可以撤诉。再后来法院执行局联系到宋勇、袁宗宽、周浩三人并制订还款协议书。宋勇告知我此信息后,我到法院了解情况后就提出撤诉了。
5.借款人袁宗宽有偿还能力,为什么不执行他而执行担保人宋勇,退一万步来讲,也不能因为10万元(宋勇已偿还10万元)来执行我几十万元的房产,况且担保人宋勇的房屋归我所有。
综上所述,我购房在先,且房款已按协议付清,我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我虽有失误,但是不能将我全家一辈子的积蓄判给他人。法律是神圣的,但事实更说明一切,不能因为我们地位不同、身份不同就欺负弱者
.我相信,我们都是生活在党的阳光下!如果我因为法院的误判而失去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我将失去生活的希望。那时,我只有向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哪怕是去南京、北京上访,直至失去生命!但是,我相信领导们一定会看到我的这封信,一定能理解我的冤情,也一定会给一个普通老百姓满意的答复。
我坚信领导们会尊重事实,还我房屋。
我期待一个美好的结局。
申诉人:陆正亚
2015年6月28日
作者: audi831 时间: 2015-7-4 09:42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8267123 时间: 2015-7-4 09:58
标题: 路过
路过
作者: LL狼的诱惑 时间: 2015-7-4 10:10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5-7-4 10:13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佛前一盏灯 时间: 2015-7-4 10:37
标题: 看了你这个帖子我只能感觉你很悲哀,从你的帖子中看不出公务员放高炮,即使放高炮也与你房屋被查封有什么关系?你用公务员放高炮来吸引眼球是想表明什么,博人同情?让人仇
看了你这个帖子我只能感觉你很悲哀,从你的帖子中看不出公务员放高炮,即使放高炮也与你房屋被查封有什么关系?你用公务员放高炮来吸引眼球是想表明什么,博人同情?让人仇官?有道理讲道理,有法律按法律,你这种行为让人很鄙视,就你说的那几点理由,没有一条是能站住脚的,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
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的,不管你什么理由,过错在谁,那只是你和宋勇的问题,宋勇有过错,你可以追究他的责任,让他赔偿你的损失,哪怕你再付清了房款签订了合同,但只要没有过户,这房子就不是你的,不是你的房子,法院查封有什么过错。
第二,购房协议和经济纠纷哪个在前哪个在后,这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没过户,也就是你住了那么多年的房子根本不是你的,是别人的房子,与你有关系吗?你签了合同付了钱,住了很多年,不代表房子就是你的,只要没过户,这房子就还是宋勇的,懂了吗?
第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有其他财产,当然也可以执行,但这房子也是宋勇的财产,不是你的,既然不是你的,执行这套房子和执行其他财产是一样的,都是可以的。
第三,只要袁宗宽还了周浩的钱,法院自然不会再查封这套房子,所以关键是让袁宗宽抓紧还钱,不然就让宋勇还钱,这才是主要的,否则你就让宋勇赔偿你的损失。
第五,法院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是可以的,谁说必须先执行借款人的?因为宋勇不还钱,即使欠10万,哪怕就是5万,法院也是可以查封宋勇的房产的,查封拍卖后还清欠款多余的拍卖款退还给宋勇,也不会退还给你,因为你不是房主,再强调一点,这房屋归宋勇所有,不归你所有,想归你所有,必须办完过户手续,才能归你所有。所以宋勇才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你不是。
还是多学学法律吧,法律不会因为你说你是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律就不按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每个人都说自己不懂法律,都不按法律规定来办,那岂不乱了套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也许不合适,如果每个违法犯罪分子被抓到后都说自己不懂法律,难道就不受法律惩罚了吗?
补充内容 (2015-7-4 10:41):
还是抓紧让袁宗宽把钱还了,或是宋勇把钱还了,你抓紧把房屋过户了,才是正道。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4 10:45
标题: 你是房屋的合法主人,法院应该执行他们两人。应该是公务员和执行局走关系的
你是房屋的合法主人,法院应该执行他们两人。应该是公务员和执行局走关系的
作者: 危言耸听 时间: 2015-7-4 10:49
标题: 房屋买卖不交契税,不过户,就不能抱怨
[size=1]来自:新沂城市论坛Android客户端[/size]
[size=1][color=#898989][/
房屋买卖不交契税,不过户,就不能抱怨
来自:新沂城市论坛Android客户端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4 10:54
标题: 法律应该尊重事实
法律应该尊重事实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4 18: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4 19:13
标题: 袁宗宽向周浩借钱,原房主宋勇是担保人,与你无任何关系,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
袁宗宽向周浩借钱,原房主宋勇是担保人,与你无任何关系,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你有理有据,力争到底!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4 19:25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6336&ptid=17962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4 19:33
标题: 支持,伸张正义
支持,伸张正义
作者: 406151568 时间: 2015-7-4 21:02
标题: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作者: 人民的民 时间: 2015-7-4 21:26
标题: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作者: 人民的民 时间: 2015-7-4 21:28
标题:
法院要认清事实,事实高于一切支持你
法院要认清事实,事实高于一切支持你
作者: 意不搭词 时间: 2015-7-4 21:31
标题: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作者: huyinyue 时间: 2015-7-4 21:53
标题: guanzhu
guanzhu
作者: 天涯123456Y 时间: 2015-7-4 22:11
标题: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作者: 人民的民 时间: 2015-7-4 22:14
标题: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作者: 意不搭词 时间: 2015-7-4 22:18
标题: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作者: 潮牌卷蘑菇家乡 时间: 2015-7-4 22:24
标题: 他们既然这样·最后一条路就是让你家属不要出来·把早前缴的水电费和物业费证明留着··还有邻居证明你居住的时间·这些都是证据
他们既然这样·最后一条路就是让你家属不要出来·把早前缴的水电费和物业费证明留着··还有邻居证明你居住的时间·这些都是证据
作者: JINMUGU 时间: 2015-7-4 23:41
标题: 法律是公正的。
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2jhdsfrtiosg 时间: 2015-7-5 17:49
标题: 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执行欠钱人,而去找无辜的第三者,况且第三者是善意所得,不得执行,这是为什么?
大神们给个说法!!!
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执行欠钱人,而去找无辜的第三者,况且第三者是善意所得,不得执行,这是为什么?
大神们给个说法!!!
作者: 佛前一盏灯 时间: 2015-7-5 18:35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2134&ptid=17962
善意取得是指办过房产证才叫取得,他没过户就等于还没取得,懂了吗?房屋属于不动产,取得还是没取得是以过没过户,有没有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为依据的。
作者: 2jhdsfrtiosg 时间: 2015-7-5 19:54
标题: 有点良心的人绝不会这样说,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第三人带来无故伤害。在大新沂买房没过户的多了去了,你到他们面前说去。
有点良心的人绝不会这样说,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第三人带来无故伤害。在大新沂买房没过户的多了去了,你到他们面前说去。
作者: 2jhdsfrtiosg 时间: 2015-7-5 20:01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2371&ptid=17962
有点良心的人绝不会这样说,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第三人带来无故伤害。在大新沂买房没过户的多了去了,你到他们面前说去。
作者: 佛前一盏灯 时间: 2015-7-5 21:41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2763&ptid=17962
我说的是法律的规定,合情合理讲良心不一定合法,确实,谁买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出了这种事谁不气愤,可这事怪谁?除了宋永外,自己就没责任吗?买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不过户?难道这么多年就抽不出半天时间吗?新沂二房子是有很多没过户的,可那基本都是没法过户的小产权房?只要两证齐全的谁不办过户?除非特殊情况。现在买二手房的,首先就问你是不是两证齐全,能不能立即过户。
作者: 罂粟美丽 时间: 2015-7-5 22:17
标题: 实在不行,可以拿合同到南京做笔迹鉴定的。
实在不行,可以拿合同到南京做笔迹鉴定的。
作者: 李老大 时间: 2015-7-5 23:14
标题: {:9_651:}
{:9_651:}
作者: Chevrolet 时间: 2015-7-6 17:16
标题: 支持楼主
支持楼主
作者: 126780 时间: 2015-7-6 17:58
标题: 买卖合同大于登记条例
买卖合同大于登记条例
作者: 新沂第一理 时间: 2015-7-6 22:11
标题: 完整关注了一下 发现明明就是那个公务员走关系 自己想钻空讨巧 一看就是 要不然怎么不让担保人和借钱的人还钱 反而牵扯到这边无关的人的房子 不都说法院是公正的吗
完整关注了一下 发现明明就是那个公务员走关系 自己想钻空讨巧 一看就是 要不然怎么不让担保人和借钱的人还钱 反而牵扯到这边无关的人的房子 不都说法院是公正的吗 我看也就这样把 谁给钱法院谁有关系法院就怎么判的把!
新沂法院果然黑 法律什么都是瞎扯淡把
作者: 新沂第一理 时间: 2015-7-6 22:12
标题: 表示要持续关注 看到最后结果
表示要持续关注 看到最后结果
作者: 橙子梦 时间: 2015-7-6 22:14
标题: 希望法律可以尊重事实吧。
希望法律可以尊重事实吧。
作者: 新沂第一理 时间: 2015-7-6 22:17
标题: 公务员防高炮搁新沂也是正常 自己赚这么多现在要赔反而开始这样讹别人的房子 那个公务员怎么不被举报啊
公务员防高炮搁新沂也是正常 自己赚这么多现在要赔反而开始这样讹别人的房子 那个公务员怎么不被举报啊
作者: 新沂第一理 时间: 2015-7-6 22:22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2903&ptid=17962
看了你这个楼层我也感觉你很无聊 或者这就是关于你的事情 要不然怎么会了解得这么透彻亦或是吃饱了撑的来回复这么多呢 难不成查封房子的钱能到你手里??来动别人家房子的脑筋
作者: 擀面皮也有春天 时间: 2015-7-6 23:00
标题: 官官相护,感觉现在的官员都是只顾自己利益,却让孩子学着为人民服务
官官相护,感觉现在的官员都是只顾自己利益,却让孩子学着为人民服务
作者: JINMUGU 时间: 2015-7-7 00:00
标题: 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作者: 风雨同舟一路人 时间: 2015-7-7 16:50
标题: 同情
同情
作者: chchch 时间: 2015-7-7 17:51
标题: LZ说“首先我只是一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我不熟悉”,对于这话我就只能呵呵了。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可事实就是房屋在欠债人的名下啊。你自己没有及时过户又不是
LZ说“首先我只是一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我不熟悉”,对于这话我就只能呵呵了。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可事实就是房屋在欠债人的名下啊。你自己没有及时过户又不是法院的错。
自己不懂法,别人就不能依法办事了?照这个神逻辑,不知道杀人犯法就可以随便杀人了。
作者: 佛前一盏灯 时间: 2015-7-7 18:03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9926&ptid=17962
我觉得你不仅无聊,而且无知,事情经过当事人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谁看不到,我不过就当事人说的事情做了法律上的解释,建议当事人怎么做。懂了吗?说话长点脑子。
作者: 大诚者 时间: 2015-7-7 18:21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bujidefeng5678 时间: 2015-7-7 20:42
标题: 只能在心里默默的声援你,没有其他力量来支持你,因为我们都是弱者
只能在心里默默的声援你,没有其他力量来支持你,因为我们都是弱者
作者: 2jhdsfrtiosg 时间: 2015-7-7 21:36
标题: 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无辜第三者带来伤害,造成社会不和谐,弱势群体就是弱势,就是会被欺负。
[b]补充内容 (2015-7-
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无辜第三者带来伤害,造成社会不和谐,弱势群体就是弱势,就是会被欺负。
补充内容 (2015-7-7 21:36):
支持弱者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7 22:01
标题: 佛前一苍蝇,专扰老百姓,无理辩三分,只不过就是一个钻缝的苍蝇。
佛前一苍蝇,专扰老百姓,无理辩三分,只不过就是一个钻缝的苍蝇。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7 22:01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604678&ptid=17962
佛前一苍蝇,专扰老百姓,无理辩三分,只不过就是一个钻缝的苍蝇。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7 22:02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2371&ptid=17962
佛前一苍蝇,专扰老百姓,无理辩三分,只不过就是一个钻缝的苍蝇。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7 22:03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3256&ptid=17962
佛前一苍蝇,专扰老百姓,无理辩三分,只不过就是一个钻缝的苍蝇。
作者: 问心 时间: 2015-7-7 22:23
标题: 这类情况现在很普遍,关注结果。
这类情况现在很普遍,关注结果。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7 23:18
标题: 正义必胜
正义必胜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8 09:02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7550&ptid=17962
所有的一切证明都提供给了法院,法院裁决是;双方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我没过户有过错,所以要拍卖,就是说承认房子已经卖给我了,还是强制执行我房子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8 09:04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93441&ptid=17962
所有的一切证明都提供给了法院,法院裁决是;双方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我没过户有过错,所以要拍卖,就是说承认房子已经卖给我了,还是强制执行我房子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8 09:09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606028&ptid=17962
所有的一切证明都提供给了法院,法院裁决是;双方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我没过户有过错,所以要拍卖,就是说承认房子已经卖给我了,还是强制执行我房子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8 10:06
标题: 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即时登记,因此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买受人已经占有房屋的现象,如果一律以登记作为案外人所有权保护的前提,对于没有过
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即时登记,因此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买受人已经占有房屋的现象,如果一律以登记作为案外人所有权保护的前提,对于没有过错的买受人来说是不公平。还有现在房价日益上涨,如果 以登记作为案外人所有权保护的前提,有的房产商会见利忘利,纷纷解除合同,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 忧郁咖啡 时间: 2015-7-8 10:46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607236&ptid=17962
对楼主深表同情,新沂没有过户的房子太多。楼主你想开点,不要郁闷。
作者: 去哪儿呀 时间: 2015-7-8 12:28
标题: 支持楼主 希望老百姓的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支持楼主 希望老百姓的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作者: 追風 时间: 2015-7-8 14:16
标题: {:7_573:}
{:7_573:}
作者: sunxuefeng 时间: 2015-7-8 14:2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金子 时间: 2015-7-8 15:32
标题: 法律条文对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规定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
一,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就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二,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
法律条文对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规定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
一,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就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二,第三人必须是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就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
三,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必须没有过错。
完全符合这三点,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2jhdsfrtiosg 时间: 2015-7-8 20:20
标题: 支持楼主去上诉
支持楼主去上诉
作者: 去哪儿呀 时间: 2015-7-9 09:55
标题: 对楼主深表同情, 法院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受无辜方的利益 ,给了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只会让人民对法院失望,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力争到底 支持楼主。
对楼主深表同情, 法院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受无辜方的利益 ,给了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只会让人民对法院失望,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力争到底 支持楼主。
作者: 春暖人间 时间: 2015-7-9 10:18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芒果街上的小屋 时间: 2015-7-9 10:37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2903&ptid=17962
有理有据,难得论坛上还有这样的明白人
作者: 芒果街上的小屋 时间: 2015-7-9 10:37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2903&ptid=17962
有理有据,难得论坛上还有这样的明白人
作者: 芒果街上的小屋 时间: 2015-7-9 10:37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2903&ptid=17962
有理有据,难得论坛上还有这样的明白人
作者: 芒果街上的小屋 时间: 2015-7-9 10:37
标题: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4582903&ptid=17962
有理有据,难得论坛上还有这样的明白人
作者: 普通人11111 时间: 2015-7-9 10:54
标题: 法院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受无辜方的利益 ,给了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只会让人民对法院失望,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力争到底 支持楼主。
法院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受无辜方的利益 ,给了某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只会让人民对法院失望,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力争到底 支持楼主。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10 08:56
标题: 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应该认清事实真相,不能因为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什么事情都得合情合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等于是一张白纸,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合同是不
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应该认清事实真相,不能因为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什么事情都得合情合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等于是一张白纸,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合同是不是真实有效,如果是真实有效的,那这个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既然有了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又长期居住,拥有事实居住权,对于一个拥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同时又拥有长期居住权的当事人,我想法律不会不兼顾这种情况而一味的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应该把袁某、宋某传唤至法庭,先从他们债权人寻求解决办法,法律有义务对有恶意的欠债人强制执,而且不应该因为欠债人找不到而放任自由,给社会造成恶性循环的后果,这也是作为国家法律及律执法工作人员所必须履行的,尽职尽责,还民一个公正、公平的权利,给社会增添正能量,给社会传递正气,不要因为某一项死板的条文而钻法律的漏洞,让平民百姓蒙受损失。
作者: 新沂白酒 时间: 2015-7-11 08:16
标题: 顶一个。
顶一个。
作者: 哈哈的我来了 时间: 2015-7-11 08:22
标题: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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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11 09:13
标题: 有点良心的人绝不会这样说,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第三人带来无故伤害。在大新沂买房没过户的多了去了,你到他们面前说去。
有点良心的人绝不会这样说,法院有可以直接执行的人,为什么要去制造麻烦增加矛盾,给第三人带来无故伤害。在大新沂买房没过户的多了去了,你到他们面前说去。
作者: sheng唐 时间: 2015-7-12 09:59
标题:
完整关注了一下 发现明明就是那个公务员走关系 自己想钻空讨巧 一看就是 要不然怎么不让担保人和借钱的人还钱 反而牵扯到这边无关的人的房子 不都说法院是公正
完整关注了一下 发现明明就是那个公务员走关系 自己想钻空讨巧 一看就是 要不然怎么不让担保人和借钱的人还钱 反而牵扯到这边无关的人的房子 不都说法院是公正的吗 我看也就这样把 谁给钱法院谁有关系法院就怎么判的把!
新沂法院果然黑 法律什么都是瞎扯淡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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