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标题: 请市人民法院予以关注 [打印本页]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2 11:08
标题: [align=left][b][font=宋体][size=16.0pt]尊敬的领导:[/size][/font][/b][/align][align=left
尊敬的领导:
我叫陆正亚,于2006年12月从宋勇手里以玖万贰仟伍佰元(92500元)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于2007年1月13日全部交清,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后来因联系不上宋勇,家属又有心脏病、糖尿病需长期治疗,造成房屋未能及时过户。后来我去房管局咨询,被告知房屋被法院查封,我到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宋勇给袁宗宽担保二十万元借款未偿还,借款人周浩起诉袁宗宽和宋勇,法院将房屋查封。我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出具购房协议、付款收据、常驻人口登记表、水电费发票等材料。2014年9月法院以我未及时将房屋过户为过错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对于此我有几点向领导说明:
1、             法院以我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过错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首先我只是一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我不熟悉,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双方有协议,且按协议完成手续,有证明人监督,而且双方自愿,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我有失误,也是宋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错在宋勇,宋勇也承认是他造成的,而不是由我来承担此责任。
2、             我与宋勇购房协议在前,宋勇与周浩的经济纠纷在后。我购房款按协议已付清,且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我是房屋的真正拥有人。周浩与宋勇的经济纠纷在我与宋勇协议生效之后三年才发生,所以周浩提出对属于我的房屋执行申请不尊重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宋勇系经济担保人,而借款人袁宗宽有经济实体,公司法人就是袁宗宽,公司名称是“江苏恒源混凝土搅拌公司”。宋勇也有公司在新沂市无锡工业园,公司名称为“东都设计院”。我认为法院应该先执行他们(法院以前已从宋勇处执行10万元,现还剩欠款10万元),而不应该来执行我案外人的房产。
      综上所述,我购房在先,且房款已按协议付清,我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我虽有失误,但是不能将我全家一辈子的积蓄判给他人。法律是神圣的,但事实更说明一切,不能因为我们地位不同、身份不同就欺负弱者
      我相信,我们都是生活在党的阳光下!如果我因为法院的误判而失去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我将失去生活的希望。那时,我只有向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哪怕是去南京、北京上访,直至失去生命!但是,我相信领导们一定会看到我的这封信,一定能理解我的冤情,也一定会给一个普通老百姓满意的答复。
      我坚信领导们会尊重事实,还我房屋。
我期待一个美好的结局。  
申诉人:陆正亚
                                                                2015年6月28日     


作者: 秋天的风    时间: 2015-7-2 17:14
标题: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作者: 马陵速客    时间: 2015-7-2 18:05
标题: 希望能够看到此贴的给予支持,谢谢!!
希望能够看到此贴的给予支持,谢谢!!
作者: xzxyfdy    时间: 2015-7-2 19:28
标题: 你还期望人民个法院真能为人民吗?你还期望人民法院能主持正道、声张正义吗?你幼稚了,没有钱或者你不花钱,你就等着冤死吧,法院的人都说哪庙没有冤死的鬼这样的话了!
你还期望人民个法院真能为人民吗?你还期望人民法院能主持正道、声张正义吗?你幼稚了,没有钱或者你不花钱,你就等着冤死吧,法院的人都说哪庙没有冤死的鬼这样的话了!
作者: 壹蓑烟雨    时间: 2015-7-2 19:35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极品家丁    时间: 2015-7-2 19:40
标题: 关注,实际入住超过五年的,所有手续办理齐全的,法院应该会考虑的。支持楼主
关注,实际入住超过五年的,所有手续办理齐全的,法院应该会考虑的。支持楼主
作者: 中国官场    时间: 2015-7-2 20:12
标题: 路过
路过
作者: 让你留恋在这里    时间: 2015-7-2 21:17
标题: 支持
支持
作者: W虎虎虎S    时间: 2015-7-2 21:52
标题: 支持!
支持!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2 22:11
标题: 法院要认清事实,事实高于一切支持你
法院要认清事实,事实高于一切支持你

作者: 小小兔子    时间: 2015-7-2 22:15
标题: 关注,购房协议的日期有证明人吗?如果可以证明的话,法院就不应该再执行了,个人意见,可以向徐州申诉
关注,购房协议的日期有证明人吗?如果可以证明的话,法院就不应该再执行了,个人意见,可以向徐州申诉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2 22:16
标题: 房子是你的就是你的,法律要尊重事实,法律不能无视事实,我们维权到底支持你!
房子是你的就是你的,法律要尊重事实,法律不能无视事实,我们维权到底支持你!
作者: 漫步68    时间: 2015-7-2 22:42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我心向佛2    时间: 2015-7-2 22:43
标题: 这都什么事!你应该告法院!担保人房产被查封法院有病了吧!什么都尼玛过户,那么个人间合同就一狗屁!主要是它有权!
这都什么事!你应该告法院!担保人房产被查封法院有病了吧!什么都尼玛过户,那么个人间合同就一狗屁!主要是它有权!
作者: JINMUGU    时间: 2015-7-2 23:09
标题: 法律是无情的。这叫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他们还可以怀疑你串通造假?只是他们不会说出来。古语: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啊。。。。。。
法律是无情的。这叫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他们还可以怀疑你串通造假?只是他们不会说出来。古语: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啊。。。。。。
作者: 耳顺。    时间: 2015-7-3 00:21
标题: 帮顶
帮顶
作者: 一生平安659618    时间: 2015-7-3 06:03
标题: 支持!
支持!
作者: 汉光汉光    时间: 2015-7-3 08:12
标题: 呵呵
呵呵
作者: 心系乌托邦    时间: 2015-7-3 08:52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才知道    时间: 2015-7-3 08:58
标题: 法院太懒了,房子里住着人呢,查封时也不看看。
法院太懒了,房子里住着人呢,查封时也不看看。
作者: cindyluo    时间: 2015-7-3 10:28
标题: 相信法律会给你 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相信法律会给你 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作者: 532283425    时间: 2015-7-3 10:33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532283425    时间: 2015-7-3 10:33
标题: 关注!
关注!
作者: xyblqz    时间: 2015-7-3 10:37
标题: 买房子给钱时,为什么不过户呢,我邻居买房子都是在房管局一手给钱,一手办手续的,楼主可能想省钱的,结果发生了,能遇料的事情。
买房子给钱时,为什么不过户呢,我邻居买房子都是在房管局一手给钱,一手办手续的,楼主可能想省钱的,结果发生了,能遇料的事情。
作者: yqiaoi    时间: 2015-7-3 12:33
标题: 支持 将正义坚持到底
支持 将正义坚持到底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3 13:42
标题: 肯定是周公务员与法院买通关系你上访
肯定是周公务员与法院买通关系你上访
作者: 老槐树    时间: 2015-7-3 18:50
标题: 此贴必须置顶!反映了新沂法院的一贯作风——就是欺软怕硬。
此贴必须置顶!反映了新沂法院的一贯作风——就是欺软怕硬。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3 20:30
标题: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3 20:31
标题: 局外人,无缘由被冤,支持你力争到底
局外人,无缘由被冤,支持你力争到底

作者: 走一生的路    时间: 2015-7-3 21:05
标题: 麻烦了,
麻烦了,
作者: 没事弄二两    时间: 2015-7-3 21:21
标题: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4 11:54
标题: 法律应该尊重事实
法律应该尊重事实
作者: 1769014273    时间: 2015-7-4 17:55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作者: 小小哇    时间: 2015-7-4 20:55
标题: 顶一个
顶一个
作者: 意不搭词    时间: 2015-7-4 21:36
标题: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你才是合法的房主,购房手续合同等齐全并实际居住多年法院应无权查封
作者: 天涯123456Y    时间: 2015-7-4 22:10
标题: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作者: 意不搭词    时间: 2015-7-6 19:22
标题: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不得查封
作者: 我是个人才    时间: 2015-7-6 22:55
标题: 我关注了下,首先看了评论佛前一盏灯一定是宋勇和袁姓一伙的毋庸置疑,再来这明显是公务员和执行局走关系了,这件事明摆走后门的关系,政府还想欺骗大众吗?再来就是应该宋
我关注了下,首先看了评论佛前一盏灯一定是宋勇和袁姓一伙的毋庸置疑,再来这明显是公务员和执行局走关系了,这件事明摆走后门的关系,**还想欺骗大众吗?再来就是应该宋应该问袁要钱,而不是**来查封房子,而陆的房子手续都齐全,只是最后过户问题应该没有注意而已,法院看不清事实吗?所以作为新沂人民我就呵呵了,这是**该做的事?天天猫哭耗子假慈悲
作者: 我是个人才    时间: 2015-7-6 22:56
标题: [quote][color=#999999]马陵速客 发表于 2015-7-2 18:05[/color] [color=#999999]希望能够看到此贴的给
马陵速客 发表于 2015-7-2 18:05
希望能够看到此贴的给予支持,谢谢!!

支持你!
作者: 平民123456    时间: 2015-7-10 09:09
标题: 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应该认清事实真相,不能因为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什么事情都得合情合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等于是一张白纸,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合同是不
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应该认清事实真相,不能因为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什么事情都得合情合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就等于是一张白纸,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合同是不是真实有效,如果是真实有效的,那这个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既然有了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又长期居住,拥有事实居住权,对于一个拥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同时又拥有长期居住权的当事人,我想法律不会不兼顾这种情况而一味的要求强制执行,法院应该把袁某、宋某传唤至法庭,先从他们债权人寻求解决办法,法律有义务对有恶意的欠债人强制执,而且不应该因为欠债人找不到而放任自由,给社会造成恶性循环的后果,这也是作为国家法律及律执法工作人员所必须履行的,尽职尽责,还民一个公正、公平的权利,给社会增添正能量,给社会传递正气,不要因为某一项死板的条文而钻法律的漏洞,让平民百姓蒙受损失。
作者: 漫游的律师    时间: 2015-7-10 09: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piyi    时间: 2015-7-10 09:56
标题: 法院是严格按照证据办事的!
法院是严格按照证据办事的!
作者: 沭河大洋葱    时间: 2015-7-10 10:30
标题: [quote][color=#999999]xyblqz 发表于 2015-7-3 10:37[/color] [color=#999999]买房子给钱时,为
xyblqz 发表于 2015-7-3 10:37
买房子给钱时,为什么不过户呢,我邻居买房子都是在房管局一手给钱,一手办手续的,楼主可能想省钱的,结果 ...

楼主会为此付出代价,




欢迎光临 新沂城市论坛 (http://bbs.0516k.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