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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加夏令营被烫伤 利害关系人同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6-24 18:51
标题: 参加夏令营被烫伤 利害关系人同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23 08:34:10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
参加夏令营被烫伤 利害关系人同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23 08:34:10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金爱民
  2014年7月,上初中一年级的杨某在某培训中心参加暑期英语培训班,培训班老师刘某向班里的同学推荐英语夏令营活动。经杨某父母了解,该夏令营活动是培训班老师刘某的爱人王某所在的旅行社组织,介于对老师的信任,杨某父母缴纳了5000余元,为杨某报名参加夏令营。然而,当参加夏令营的孩子在餐厅吃饭,和杨某一桌的马某转动开水壶时,不小心将开水壶摔倒在地,烫伤了杨某。杨某的父母既心疼又气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及马某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赔偿。
  “我只是介绍人,为何要对此事件负责?”“别的孩子都躲开了,因杨某低头玩手机才被烫伤。”“我家孩子不是故意的,旅行社在活动中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此类侵权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刘某、王某以及马某的家长纷纷辩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刘某赔偿杨某6000余元,马某监护人赔偿杨某1.5万余元,旅行社对马某监护人给付杨某的1.5万余元承担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导致开水壶掉落将杨某烫伤,马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英语培训班的老师刘某,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她与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夫妻关系,属于杨某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且是杨某参加活动的介绍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旅行社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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