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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祸后未遵医嘱致伤情加重 法院判决伤者自担半责 [打印本页]

作者: 胡律师    时间: 2015-5-12 11:45
标题: 车祸后未遵医嘱致伤情加重 法院判决伤者自担半责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5-11 09:33:27   发生交通事
车祸后未遵医嘱致伤情加重
法院判决伤者自担半责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5-11 09:33:27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伤者拒绝住院,结果伤情加重,最终导致伤残。这种情况损失谁来承担?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被撞伤的摩托车主因未听从医嘱接受治疗对自身的扩大损害负一半责任,另一半责任由肇事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2012年10月21日,王某驾驶小轿车与对向直行的连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连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连某无责任。连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天,其被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医生建议连某去正规医院就诊。

  随后,连某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伴感染。之后,连某陆续到一七四医院治疗,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连某被先后诊断为左小腿皮肤坏死并窦道形成,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感染;左小腿感染性窦道;外伤后左小腿皮肤坏死;左足踇趾肌腱萎缩。随着病情的逐步恶化,医生建议连某住院、手术治疗,但其未听从。

  2014年9月,连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中国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本案受理过程中,法院依连某、王某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连某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评定为X(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与目前残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拟为45%至55%。

  连某认为,其因车祸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而王某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也应对其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某和中国财保公司都辩称,连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知权利被侵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连某之后扩大的损害系因其拒绝住院手术治疗的不作为导致,即使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为治疗结束之日开始,连某的起诉也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某于事故发生后多次至医院就诊,其虽未听从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但其之后仍至门诊就诊,且根据鉴定意见,其之后病情的发展、治疗情况与本次事故仍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诉讼时效应从案件受理前其最后一次门诊就诊时间起算,即其起诉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肇事小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连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连某并未主张中国财保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若有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王某予以赔偿。

  经鉴定,本次事故与目前残情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拟为45%至55%,因此连某2012年11月19日拒绝住院之后病情发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法院酌定按50%的参与度计算, 即拒绝住院后的医疗费、出院后护理费、拒绝住院后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一半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连某损失6.3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连某损失950元; 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 邱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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